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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位精准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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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10: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9-8-6 10:41 编辑

      准 确 定 位 精 准 解 读(五)


  准确定位、精准解读裁判员执裁“三及时”原则。
  场上击球员一切行为,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准确定位原则,进行认定与判罚。
  然而裁判员的行为,也不是如大家所说:任由裁判员说了算。
  不满意裁判员的判罚结果、持有异议,队长或教练员有权利可以向裁判员及时提出询问。对裁判员场上的判罚结果,场上所有人员,包括运动员和观众们自然都会有公论。
  门球运动裁判员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三原则如此排序是有其一定科学道理的。
  门球运动击球员在场上一切比赛行为只有六项行为结果。
  其中:一项是中性行为结果。即:击球权即将结束、不好也不坏的结果。
  对于这样一种结果,裁判员可以不发生宣判和处理举动,即可以实施呼号行为。
  出现此种状况,裁判员的呼号时机掌握,也是有要求、并不是可以无拘无束的。否则一定会遭到大家的质疑的。
  要求:裁判员呼号时机的掌握,使得击球员上场击球时、能够保证场上球移动静止。如果击球员上场击球时、还需要等球停稳时,才能击球,那么裁判员呼号时机的掌握就不恰当,呼号过早了。
  其他五项行为结果:就是门球运动击球员击球行为即告结束的五项行为结果。
  其中有三项好的行为结果:1、进门得分;2、撞柱得分;3、有效撞击。
  规则对于这三项好的行为结果,只有经过裁判员合法宣判后,才能够获得应有的:得分、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的奖励。
  另两项则属于不好的结果:1、出界;2、犯规。
  也只有经过裁判员合法宣判后,才可以执行相关的处罚规定:将出界球放置在界外10厘米处,或是依据犯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解说:现在有许多人认为界外球进场“五不”权利,错误的认定为只有:“三不”权利。即没有:1、进门得分权;2、撞柱得分权;3有效撞击权。就错误认为:界外球只要一击球,击球权就即告结束,就可以立马呼号。那么对于:球出界与犯规两种现象则可以视而不见。
  如果呼号了,还要不要回过头去补宣判?还要不要回过头去补处理?
  不宣判、不处理,呼号后、即上场击球,这岂不是乱了套了吗?那里还有正常的比赛规矩。
  击球权即告结束,“三无”说法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唯有“五无”规定才是击球权即告结束唯一合法的规定。
  解说:界外球进场、犯规案例有,但很少见。
     但是界外球进场后、再出界,在比赛接近尾声时的关键时刻,合理用时战术往往是制胜法宝。该类现象在比赛中常见。裁判员不应该依据感情办事,而应该公平、合理的判罚。
  只要是未犯:超时犯规,就应该等球出界,经过及时宣判球出界后,才能实施“及时呼号”行为。——否则裁判员的行为,明显是有意偏袒后者的行为。
  以上是属于第一类“及时宣判”的问题。
  下面再谈谈第二类“及时处理”的问题。
  宣判、处理、呼号,在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会较少。有些现象也不得不说一说。
  宣判后、立即呼号,由于简单的处理,花时不多、不会影响击球员上场正常击球,大家一般都不介意、不会引发问题、矛盾与纠纷。
  但是宣判后、立即呼号,如果处理用时较多、特别是超过10秒、几10秒用时,呼号后即进入击球员10秒用时计算时间。这样的呼号方式、会直接影响击球员击球触犯“超时犯规”行为。
  不判“超时犯规”、不对!对方一定会不满、不服、会有意见。
  判“超时犯规”,击球员一定会有意见。裁判员是好心办坏事、里外不是人。
  解说:复杂问题处理、用时,属于裁判员用时。裁判员由于好心、急于呼号,错将裁判员用时时间纳入到击球员用时时间。
  宣判后、不处理就呼号此举的好坏、与利弊想必只有等裁判员精准解读了裁判用时与击球员用时的区别、判定与具体划分后,才会掂量出其中分量的轻重。
  最后再谈一谈第三类“及时呼号”的问题。
  许多人认为:及时呼号就等同于立即呼号。
  现在也有许多网友、球员们接受了及时呼号,应该是适时呼号的观点。本人一贯支持这种认识观点。
  为什么?
  因为及时呼号、等于适时呼号的观点,必须讲道理、以理服人才能成立、服众。
  适时呼号:追求的是判罚的准确性与正确性。寻找的是最恰当的呼号时机。绝对排除出现、制造任何冤假错案。
  门球运动对于:击球员合法击球(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是有效移动的基本论述,在任何时刻,裁判员都应该认真观察、区别与执行,不能有丝毫的偏差。
  出现执行上的任何偏差,就一定会制造出一起冤假错案来。
  击球员击球:在移动过程中即使有短暂的出界现象,他毕竟属于整个有效移动的范畴。最终是否出界?还是在界外?要以有效移动的客观事实与结果来判罚。
  击打一角界外球到四角去、20米界外运行,静止时依靠地形的作用,球停稳时意外的触及到边线(或投影触及边线),能判是界外球吗?
  球在场内边线移动,由于地形地貌的影响,短暂的出界现象会发生。但是有效移动的全过程,特别是静止时的终点结果证据:在界内。
  能依据出界的表面现象判:界外球吗?应该不能。
  在人类社会中,如果能够如此这般、依据表面现象,不根据客观事实办事,那将会是人类的一大悲哀!
  举个简单的例子加以说明,人们明白道理可能会更直接、更快些。
  比如:社会中某一个人:有杀人动机、有杀人行动(携带杀人凶器、寻找、追随被害人),经人举报,能够判定该人为:杀人凶犯,应该被判以极刑吗?
  显然最终没有造成:杀人的客观事实,是不能以杀人犯定罪的。
  法律追求、崇尚的是: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说话。
  门球运动裁判员的及时宣判:也应该依据规则为准绳,以客观事实说话。违背客观事实的宣判都是错误的。
  球经过有效移动、静止时,停在界内、或停在球门线上,就是:界内球、或未过门的球。
  及时宣判:球出界、或过门得分都是不合时宜的、都是错误的。
  只有精准解读门球竞赛规则,才能还门球运动一个原来、真实面貌。才能少引发许多不必要的问题、矛盾与纠纷。
  出现问题,专家解读能否缓解矛盾与纠纷,是区分是否精准解读的分水岭。
  因此准确定位、精准解读是和谐门球运动的首要任务。  以上仅是个人考虑问题的一个思路,许多准确定位、精准解读的观点,也不一定准确、甚至会出现一些错误,敬请大家在讨论中毫不留情的予以指出或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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