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网友军旗商榷 对“击球员的41种犯规行为”四点我见: 1、12:应除去“续击权”。因闪击过程第一阶段不能涉及“续击权”。 2、14:就击球员的这个行为而言不犯规。{32页的(二)}一是可以先捡起他球,后改踩,改方向改放。二是也可以先抬脚后捡起他球,再改方向,踩自球,放他球。三是可以先抬脚离俩球后,捡起他球改变方向放他球同时踩双球。(理论上允许的行为,但很少见)。四是可以踩住俩球转,改变方向(虽然允许,很少)。以上四种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俩球不能动、不能超时(10秒),否则就犯规(第二阶段)。 3、24:“中心柱”应改为“终点柱”。 4、27:是犯规。未进入闪击过程,不能捡拾他球;否则犯规{64页(七)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