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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和网友军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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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16: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和网友军旗商榷

对“击球员的41种犯规行为”四点我见:

112:应除去“续击权”。因闪击过程第一阶段不能涉及“续击权”。

214:就击球员的这个行为而言不犯规。{32页的(二)}一是可以先捡起他球,后改踩,改方向改放。二是也可以先抬脚后捡起他球,再改方向,踩自球,放他球。三是可以先抬脚离俩球后,捡起他球改变方向放他球同时踩双球。(理论上允许的行为,但很少见)。四是可以踩住俩球转,改变方向(虽然允许,很少)。以上四种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俩球不能动、不能超时(10秒),否则就犯规(第二阶段)。

324:“中心柱”应改为“终点柱”。

427:是犯规。未进入闪击过程,不能捡拾他球;否则犯规{64页(七)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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