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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门球之苑》2016年12月号“执裁感悟栏,”的文章,文章举例:未过二门的④、⑥两球相距约15厘米,均在二门前并与二门球门线垂直。轮及④球起杆,为了抢时抢分,击球员按教练的指挥,瞄准两球中心线用力击打④撞击⑥,只见④、⑥两球一前一后(显然,④肯定是被击球面二次击打)同向移动,都通过了二门停在门后界内(上图左)。当时,裁判员判“触移动球犯规”,⑥二门得分,位置不变;④二门不得分并拿出界外,击球员退场。
裁判员此判的依据是:裁判法规定“在自球与他球距离较近的情况下,沿自球和他球中心连线方向击打自球撞击他球时,易产生连击现象”,但“中国门协裁委会专家对连击概念中‘自球与他球距离较近’的说明是指10厘米以内”。由于本案例的两球相距有15厘米,超过10厘米的界定,所以不判“连击”犯规,而判“触移动球犯规”(上图右)。
我认为,裁判员此判,定性错误,有违规则的规定。准确定性应该是“连击犯规”,理由如下:
一、规则规定:“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上述案例事实完全符合规则关于连击的界定。
二、裁判法界定的“自球与他球距离较近”,并没有具体距离数字。那么,只要是出现两球一前一后同向移动现象,就符合“连击”的定义。
三、专家说的10厘米,没有规则与裁判法的依据。一是无科学性,因为用10厘米作标准,太绝对化了,因为两球相距11厘米、13厘米、15厘米等,都是距离较近,都有可能会产生连击现;二是无可操作性,因为这种击球行为,不可能在击球员击球前,裁判员先用尺量一下自他球的距离是否超过10厘米?否则,当事方质问裁判员凭什么说两球的距离超过或未超过10厘米,裁判员拿不出证据,理屈。
四、即便判“触球犯规”,也只能判“触静止球犯规”,不能判“触移动球犯规”。因为实际操作时,④撞击⑥的瞬间,⑥走④停,说明击球面第二次触及的④球,是已停止的球,而不是移动的球。所以,判“触移动球犯规”是错误的,裁判员应该判“连击犯规”。
五、连击犯规的处理是④、⑥两球放回原位,文章中裁判员判⑥球二门得分,也是错误的。
2018年底,我通过微信向裁委会主任关键老师谈了上述情况和我个人的意见,关键老师在微信中对我的意见持沉默状态,我就当他已默认了我的观点。
2019年第7期《门球之苑》刊登“疑难问题解答”3、4两题,与2016年的问题基本相同,关键主任的解答,两题都应判“连击犯规”。说明关键老师已否定了原来10厘米的解读,赞同了我用微信向他反映的意见。
同时,我也感到:中门协裁委会的领导,还是愿意听取基层门球人的声音,善于采纳基层门球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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