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旗网友的撰文 “基层门球裁判员学习资料”的商榷 有机会认真学习了此文章,认为有些提法不恰当(有悖规则)冒昧提以下十条(15点)并商榷,以免误导初学者。 1、(一)5、25:的“或身体、掉到脚上”:不犯规。等同于允许擦拭捡拾的他球(都是身体)或蹭掉沙土粒(本文(二)之2)。曾有中国门协竞裁委的疑难题答复。 2、(一)7、9、12:是“击球犯规”(26、37页)。 3、(一)10:贴柱球未移动也是间接移动球,判“击球犯规” (26页)。 4、闪击犯规(A):应除去“续击权”(因闪击过程第一阶段不能论及“续击权”)。 5、(一)19:不属于闪击过程第一阶段,是第二阶段(因第一次放球后)。 6、(一)27:应加“或抬脚时”四个字。 7、《07规则》应改为《09规则》。(2009年6月颁布施行) 8、在两处出现的“中心柱”应改为规范的“终点柱”。 9、(二)9:不仅是“踩自球时”,踩自、他俩球时也可以改变方向(当然技术要高,以保球不脱脚)。 10、(四)3:自球成功通过一门后撞击门后球,撞击无效(无闪击权),但撞击后形成的局面有效(移动的球不复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