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查看: 2843|回复: 0

[探索] “裁判天地”和网友军旗商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3 09: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军旗网友的撰文

“基层门球裁判员学习资料”的商榷

有机会认真学习了此文章,认为有些提法不恰当(有悖规则)冒昧提以下十条(15点)并商榷,以免误导初学者。

1()525:的“或身体、掉到脚上”:不犯规。等同于允许擦拭捡拾的他球(都是身体)或蹭掉沙土粒(本文(二)之2)。曾有中国门协竞裁委的疑难题答复。

2、(一)7912:是“击球犯规”(2637页)。

3、(一)10:贴柱球未移动也是间接移动球,判“击球犯规”

26页)。

4、闪击犯规(A):应除去“续击权”(因闪击过程第一阶段不能论及“续击权”)。

5、(一)19:不属于闪击过程第一阶段,是第二阶段(因第一次放球后)。

   6、(一)27:应加“或抬脚时”四个字。

   7、《07规则》应改为《09规则》。(20096月颁布施行)

  8、在两处出现的“中心柱”应改为规范的“终点柱”。

  9、(二)9:不仅是“踩自球时”,踩自、他俩球时也可以改变方向(当然技术要高,以保球不脱脚)。

10、(四)3:自球成功通过一门后撞击门后球,撞击无效(无闪击权),但撞击后形成的局面有效(移动的球不复位)。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