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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规则改革试验方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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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6 09: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试验方案的说明(汇报材料之二)
我们的试验方案所针对的,是红白球关系的错误定位和“时间三方共用的十秒制”以及“大杂烩”的比赛结束方式。
一、摒弃战争设计理念,重新定位红白关系,让门球回归体育。
门球有两个特点,一是球的数量,一般球类运动都是双方共用一个球,而门球是10个球 ,分本方球、对方球;二是活动方式,一般球类运动,都是双方同时在场上活动,门球是双方轮换上场。第一个特点,决定了门球规则的设计,应该首先确定红白两类球的关系,因为这是规则的核心“部件”,是规则的灵魂,是影响全局的。可是,各类版本的规则都没有相关规定。
确定红白球关系,有敌我关系、对抗关系和路人关系,三个不同的选项。
敌我关系。 红白双方是战场上你死我活的敌我关系,只有消灭对方,才能保存自己。所以,尽管比赛胜负决定于得分的多少,但比赛的第一要务,并不是得分而是控制局势,战术设计及实施,是围绕消灭对方和不被对方消灭进行的。在国际规则中,虽然没有这样规定的文字表述,但实际是这么做的,属于“潜规则”。实践证明,它必然会形成大量界外球,引发政策性一边倒、留球过多、偶然性大、战术复杂、技术不能主导胜负等明显可见的弊端。还有诸多隐形负面影响,如限制了技术的提高,影响民众参与,不利普及等。还有,观赏性差,特别是经常出现一方打,另一方当观众的政策性“一边倒”现象,大力的闪出、闪带,被网友形容为“残酷的杀鸡场”。 这种错误的关系定位,体现的是日本民族的“侵略”文化内涵,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仁、和”文化传统,也没有遵循体育竞赛“一方出招,一方还招”的基本规律。我们第一次试验赛的方案,定为“不可将对方球闪出界外,可以顶、带对方球出界。”这只是限制了杀伤方式,可以用枪炮,不可用刺刀。其“敌我关系”定位本质未变。这种变革,减少了界外球数量,但“界外球过多”的问题解决不彻底。
对抗关系。 允许打对方球,但不得打出界外,不得让对方一个球“死”去。这样的定位,使战术设计和实施,围绕有利“我方”得分,不利“对方”得分而进行。双方或直接得分,或围绕得分反复制造这种“有利无利”,场上多现“拉锯战”,赛场显得温雅和谐,紧张有序,不再那么残暴血腥。这种情形,被网友说成是“斗鸡场”。斗鸡当然比杀鸡好看,这是肯定的。战术比第一选项简化多了,界外球过多带来的所有弊端,全部彻底解决。堵死政策性界外球产生之源,是解决界外球过多问题最简便易行、干净彻底的办法。它不必改变场地设施,不破坏原来的比赛流程和战术结构,而且比放任大量界外球产生之后,再设法补救的办法明显优越。日本人设计的这艘带“窟窿的行船”,我们在起航前应该设法堵住进水窟窿,而不是等上船后再往外掏水。所以,我们选择双方为“对抗关系”,进行试验。
这种“对抗关系”的定位,是所有体育项目的共同选择。远藤荣宏用“对双方是公平的”来为门球规则选定的敌我关系来辩护,是骗人的,没有说服力的。可以说规则怎么规定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公平”不能成为体育竞赛规则的设计标准,仅仅公平那是远远不够的。拳击,规定把对手打死为获胜,对双方也是公平的。你有能耐,先把对方打死啊。可这样的规则,会有人去参赛吗?
对抗关系和敌我关系,虽有本质区别,但比较接近,有共同点的。这是这一方案和国际规则能够完全“相融”的原因。这一试验方案,对国际规则的改变确实是颠覆性的。但是,改变的只是设计理念和文化内涵,并没有伤及筋骨。就像一个人,改变了“三观”,人的品质变了,但没有改变“五官”,模样依旧,谁还都能认识他一样。
我县广大门球爱好者对用我们的方案玩球,从思想上真正认可、积极主动参与的还并不是多数,因为绝大多数人对规则的态度,就是听上边的,上边咋规定咋执行。全县的门球人中,对规则有兴趣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这是切合实际的分析。部分场地,所以能坚持试验几年不间断,我们认为,这是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和人情关系相结合的结果,没有各级领导的支持,是做不到的。没能被多数人关注,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改革方案是不得人心、不受欢迎的。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们的方案和国家制定的规则,两者地位太悬殊了,没法相比,无力抗衡。还有习惯势力、先入为主、先立为大思想的影响,也是重要因素。这一试验方案,对闪送、闪带技术,要求高了,不如直接闪出界外好完成任务,“痛快”,也是部分人留恋国际规则的原因。对方案的评论,平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多好,都是优点,人家上边比赛也不用,练这个干啥”。至于方案本身有什么具体问题,至今还真没有听到过。任何改革都会有人反对,这是永恒的规律。得分不封顶、平分点球决胜,是现行规则中唯一的中国元素,是中国门球人的创造,受到广大门球人的普遍拥护。但八年来,对“不封顶”的指责、谩骂,甚至诬陷,始终没有间断,有的还来自高层。
至于第三个选项,把双方确定为“路人”关系,不得撞击对方球,“大路朝天,各走一边”,各打各的球,彼此不相干,撞击了就是犯规的方案,我们没有深入探讨过。可以想象,这样的比赛,更像双方在同场进行单项技术考核,战术简化到几乎没有,观赏性肯定很差。一旦撞击对方球犯规,自、他球的处理方法,也不好确定。而且,这种定位,与用国际规则比赛,相差太远,不好衔接。它的缺点很多,不足取。
二、摒弃“时间三方共用”制,重新选择比赛结束方式。门球的第二个特点,轮流上场单方活动,决定了国际规则的时间三方共用的设计,是不科学的,不可能执行得好的。十秒的问题不再累述,加上“严格”二字,不会就真的严格了,问题没那么简单,没那么好解决。门球传入之初“严格10秒”的盛况不会再现了。原因不是那时裁判员的水平高,而是中国门球人的认知能力低。现在,中国门球人已是三十多岁成年人,不再是当年任人摆布的襁褓之婴了;还有,当年是“玩儿”,大概其就行,不会有人认真,现在是万元奖金的竞技比赛,要公平公正,就必须有刚性权威的判罚。想复制当年的盛况,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退一万步说,即使是使用计时器记录10秒,0.1秒都不差。那裁判员用时,怎么严格规范?每次处理球、呼号、移开球、回答询问,各该用多少时间,才能让双方都认为公平?有办法规范吗,如果没有,那就只能让裁判员“任意”行事(现在的实况就是这样,似“猴皮筋”可长可短)。这就决定了裁判员的行为,可以影响胜负,这是体育竞赛中绝对不允许的。在比赛中,裁判员多用或少用一秒,理论上就可以让一方多得或少得13分!(三门五柱),几乎可以超过双方全场得分之和。所以,执行三方共用时间的制度,击球员用时的规范,还是比较容易的,裁判员用时才是无解的死结。若不想永远迁就、凑合下去,就只有放弃使用,另选他方。
时间三方共用,和红白球关系确定为敌我关系一样,也是隐性条款,体现的也是战争理念,其文化内涵是“侵略有理,弱肉强食”。社会资源,包括国土,是“共有”的,强者、优秀民族,就应该多占,这样才能实现“共荣”,只有设计为“共有”,才能为多占创造条件。长期以来,这样明显不能执行好的制度,日本总在坚持、维护,自己不改,也不让别国改,不是人家不懂体育,而是因为它承载着传播日本文化的重任,不舍得改掉。中国不需要侵略,也不需要培养下一代的侵略意识,犯不着在这棵树上吊死。球类运动三种(只有这三种)结束方式,随便选一个,都比这个上强百倍。
球类比赛的结束方式的三个选项,一是轮次制。简便、合理,易执行,优点多多。不足是节奏慢,观赏性差,年轻人不喜欢。二是计分制,公平、积极,缺点是每场比赛用时,会差距太大,大型比赛,场次安排困难。三是计时制。单方活动的项目,没有共用时间的,都是使用分时制分别计时,它公正合理,不能互相挤占,少纠纷。它的不足是一方时间用完后的超时阶段,比赛怎么进行,难以确定;还有,就是节奏快不适合高龄老人。
我们试验分时制方案,进入超时阶段后,试验过两种办法(也只有这两种办法,非此即彼)继续比赛。一是超时方彻底退出比赛,不再上场。此办法简单易行,问题是场上冷清,观赏性差,特别是时差在3分钟以上时,会更为明显。再就是单方活动,没有了干扰,时间利用效益高,可能出现恶意省时战术,以在超时阶段获利。所以我们在前两次实验赛中,都规定了单方活动的时间上限(3分钟),超过上限部分的时间作废。另一种是,超时方仍可按顺序上场击球,但时间、权利要受限。我们规定,只有击球权,没有闪击权,没有得分权(被对方移动得分有效)。这样规定也有它的合理性。其一,因为超时方之前的活动,都是在对方全力干扰下进行的,在超时赛阶段,对方在剩余时间的活动受到有限的干扰,也是合理的,不是对超时方的偏爱。其二,其他分时制项目都是超时后“设限”继续进行比赛,而不是立即判负。

发表于 2019-7-6 10: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的说明很细致,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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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6 14: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分析的有道理,说明的很细致、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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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7 05: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的说明很细致,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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