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9-6-17 17:57 编辑
建议:改好用好“球体移动”一条 球体移动一条,最早出现在我国《2014,规则》中,之前的规则中没有。这是2004年我国规则和日本规则全面接轨,接来的最有价值、最适用的规定。它是纲领性规定,是衡量得分、出界、撞击、犯规是否成立的“尺子”。有了这把尺子,规则就不必对场上出现的所有具体个案再逐个罗列。但目前规则中“球体移动”一节的地位不够高,一些相关的规定不系统、不规范。具体修改、补充建议如下。 一、在有效移动的规定后边,加注“另有规定的除外”字样,以确定界外球没进入场内的移动性质。 二、扩大无效移动的范围,除已经列入的外,增加“被间接移动的球,都是无效移动(不含被有效移动的球间接移动的)”。具体包括捡球时,捡拾的球移动了与之接触或附近的球,从手中掉下触及自、他球;击球员的眼镜、帽子等饰物掉下触及自、他球;击球员触及比赛线(砂土场)引起的压线球移动等。 三、明确规定,无效移动的球进门、撞柱、出界都无效;触及无效移动的球、无效移动的球触及他球,不犯规。 四、删除37页说明中“和其他界外球”字样,即始终在线外移动的球,碰撞其他界外球,自他球都移动无效,不犯规;删除无效移动第7、8两项,只保留后边说明中的具体内容,如,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球出界后的移动及界外球进场没能进入场内的移动,等。 五、规定无效移动的球,除少数只有动感没有移位,或移动较少又无不当获利的外,多数要回复原位,复位用时计入10秒(防止以延时 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击球权结束的,则为裁判员用时。 六、在球体移动条款下,作为特例,详述界外球进场各个阶段的移动性质。 欢迎朋友们指点,是否可行,有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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