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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及 时 宣 判 的 曲 解
目前有一种比较激进、时髦的观点:及时宣判=立即宣判。
我认为:立即宣判是对及时宣判的一种曲解。
因为: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一书对于什么是有效移动,有明确界定。(第20页)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说明:该处并没有限定为可以是局部移动,那当然就是泛指全过程的移动。全过程移动结束,移动结果真相才能够板上钉钉、黑纸白字被记录下来。
及时宣判应该是个什么东西?
我认为:及时宣判它应该是准确、正确宣判的代名词。宣判如果不准确、不正确,这种及时宣判又有什么用?它只能是制造冤假错案、贻害四方。
胡乱宣判、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宣判,能够反映出有效移动的真正目的、实质与结果吗?不能,绝不能!
球在边线附近移动,移动出界是有效移动。由于在移动出界过程中移动尚未停止,继续进行移动仍然是有效移动。继续移动一旦进入界内、那么移动仍然是有效移动的延申与继续。
那么球的有效移动,何时结束呢?
球的有效移动:一旦成为死球、有效移动便结束。否则有效移动必须等球移动静止、停稳后,有效移动才会结束。
球移动看视停稳出界、结果停稳后才发现,是压在、或触及在边线上,这能判出界吗?进门、是否密贴都会有类似问题出现。
许多界限不清、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且能够以客观事实说话的场面,为什么少数裁判员敢于利用手中的权利、偏袒一方?
他们认为:裁判员的真正素质就完全体现在及时上。
及时显示水平,及时展现老练,及时代表权威,及时企图成名,及时圆满一生。
门球竞赛规则片面修改规定:裁判员对场上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及10厘米的判定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做靠山,在裁判过程中完全可以马虎的采取李代桃僵、有意无意而为之的不符责任态度。
经常会出现宣判错、现场证据有、对方队长或教练员及时提出询问之时,裁判员可以利用自己特定位置、特定时间,立即销毁现场证据的做法,极大的破坏了赛场上应该保持的和谐局面。
门球运动广大运动员们,大家应该时刻牢记:
击球员合法击球(闪击),使球场上的移动是有效移动。
裁判员宣判,与有效移动结果不相符。是严重侵犯击球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该怎么办?
在目前规则不公,执裁偏差,即使有理也无处申、无处说之际,完全需要靠门球人聪明才智和毅力,去进行不断、不懈的努力与之作斗争,才能不断冲破层层阻力、相信最终一定能够胜利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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