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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 聊 认 识 规 则
2004年规则总共有91页,2009年规则有148页,2011年规则变成了两本合订本有77+81=156页,2015年规则有135页。总体上看起来逐步发展到有厚厚一本。
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总共有45页内容,其中有27页共设计了32条补充说明条款。
以上都说明了一个问题:规则内容用词需要提炼、表达准确,不需要那么多的补充说明条款。有些即使有补充说明了,但是还没有把意思表达准确、清楚,不免令人产生一些遐想、疑问、影响规则准确、正确执行。
精简规则必须花大力气,努力做到条条规则:言简、意明,不画蛇添足、拖泥带水。
为了将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以下仅举一些例子加以说明。
一、目前分歧、争议较大的待闪击球移动表述问题。
目前市面上由这么些主导见解。
1、待闪击球被碰撞移动不出界,移动有效、进门得分有效、还有闪击权。
2、待闪击球被碰撞,只有出界才有效。不出界的任何移动都无效。
3、认为:闪出的球可以有意去碰撞待闪击球。(因为没有任何不允许的条款加以限制)——可以形成一种闪击战术。
孰是孰非?尚没有明确定论。
门球竞赛规则有关条款,是这么描述的。
1、待闪击球被闪击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2015规则书第34页)
2、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自球静止时与这些球接触,击球员可以暂时移开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球影响击球时,由裁判员再次移开。
如果闪出的球碰撞了暂时移开的球,则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2015规则书第32页)
3、还有未提及到的第三种情况:
闪出去的球碰撞了场上自然形成的待闪击球,发生移动、并未出界,应该如何处置?
该项条款、内容,尽管又是说明、又是多处反复示例,到底如何统一、规范操作、处理?却总是说不清楚、道不明白。令门球人不解、猜测、讨论,甚至争吵。
我认为:待闪击球移动只要有两条强行、统一规定其中之一,就能完全解决问题。
(1)待闪击球:只有经过闪击移动才有效。
(2)或 待闪击球:经闪击球碰撞,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
解释:前面提及到的暂时移开,裁判员认为:影响击球,由裁判员再移开。如果击球员是有意移开放置、击球员认为:暂时移开放置、不影响击球,要不要再移开?这就很难操作了。
并且还有规定:闪出的球碰撞了暂时移开的球,则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
所以为了统一、简便,新规定可以不区分自然形成或暂时移开的待闪击球。这样还可以形成一种全新的战术理念。
二、申请暂时移开球的规定。
此规定纯属多余之举。
理由为:
1、规则有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的规定。
2、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之外。
规则允许的行为应该专指:
击球员:指由于闪击时需要捡球、踩球、放球等触球行为。及撞柱、开球的捡拾球与放球。
裁判员:指在比赛过程中需要处理、触及相关的球。
3、开球时、一般并没有妨碍进一门的球。开球后即使有,那也是比赛过程中正常所为和战术所为。并不存在妨碍一说。
4、两个界外球,即使相邻很近,开阔的场区内均可进场击球,一点影响、是刻意叫叫的。
界外球影响界内球击球,更是荒唐之说。许多这类现象,都是界内球有意所为。不值得同情。
5、申请临时移开球,好处没有,倒会引发出许多矛盾与纠纷来。
不移开、比赛照样正常进行。这难道不好吗?裁判员不要甘心充当击球员的保姆。
三、询问中的认定、判定问题。
比赛场上出现一些问题,原本应该和谐场面,却变得乱糟糟。
究其原因是:什么可以询问?什么不可以询问?其中就牵涉到如何进行准确的认定与判定问题。
按照常理:动态的宣判,只能相信、依靠裁判员的宣判。静态的客观事实存在,宣判不满、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判定加以解决。
球是否停稳?只能相信、依靠裁判员的认定。
球是否出界?明显的、可以由裁判员认定为准。不明显的、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判定。
出现分歧、支持队长或教练员及时提出询问。
是否得分?明显的得分,裁判员认定没有问题。停在球门线附近或紧挨着中柱附近,是否得分?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判定,看是否过球门线?是否密贴?才能进行准确、正确的宣判。
是否撞击?明显的撞击,裁判员认定没有问题。不明显的动态撞击,也只能相信、依靠裁判员的认定。但是不明显的、是否密贴撞击?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判定,才能进行准确、正确的宣判。
静止时是否出现密贴撞击现象,也应该支持队长或教练员及时提出询问。
超时犯规10秒判罚问题,恰恰只能相信、尊重、依靠裁判员的认定。别无他法、不得退让与妥协。现在在执行过程中的退让与妥协,时非常错误的。(下面还会说)
10厘米及以上问题?不能只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出现问题,队长或教练员及时向裁判员提出询问,完全可以通过实地测量判定,得到积极、妥善解决。裁判员如果判罚错误,怎么就不允许及时提出询问呢?难道门球运动就是支持、允许知错犯错现象存在吗?
裁判员一个不正确的宣判,绝不能以及时两字做挡箭牌。这完全是一种亵渎规则、法则行为。也可以上纲上线的认为是一种亵渎法的行为。
法院判刑、判罪:必须重证据。
门球运动能够重证据的也必须重证据。违背证据的判罚,只能酿造出更多的冤假错案。
目前有关不得询问一节内容,存有不少问题,值得大家重视。
四、超时犯规问题。
任何比赛都会有裁判员。
裁判员的职责是:在比赛过程中对每一个运动员的一举一动负责。
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对运动员的比赛行为只有及时宣判的权利,没有暗示、提醒、指挥的义务。
超时犯规:应该是裁判员高度重视、密切观察、掌握尺度、及时准确判罚问题。
超时犯规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无疑是最公正、最正确的。
现在判罚超时犯规:必须经历8秒、9秒、10秒复杂过程。在裁判员直接指引、指挥下,10秒不击球(闪击)、只能是傻瓜行为。
此类改变:叫做该认定事项,由于矛盾纠纷与冲突,不敢坚持。球没出界、裁判判出界;球未过门、裁判判过门得分;被闪击球移动离自球明明不到10厘米,裁判员判有效等等,认定有错事项,明明可以经过询问、判定解决的问题,规则却一改常态、对提出诸多问题的队长或教练员态度变得强硬起来。
以不得询问被彻底拒绝在门外。
这些方面的问题,都是规则本身具有的问题,以致会产生比赛过程中诸多问题与不和谐。
必须先解决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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