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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击 球 权 交 换 原 则
门球运动有其独特的运行方式,玩门球的人必须熟悉、了解、适应。这是初学门球运动人的一道心里门槛。一旦入门许多人都会被门球运动的魅力所吸引,甚至可以达到入迷、如痴如狂的地步。
其中:击球权交换的慢节奏,宣判、处理与击球权交换一些复杂关系交织在一起,引发问题、矛盾与纠纷,处理不当都可以有损门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所以简单的击球权交换,门球人都必须有一个明确、清醒、统一的认识。
击球权如何交换?
击球权交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击球员自行交换。另一种是由裁判员进行呼号交换。
击球权自行交换必须遵循:场上球停稳、或成为死球的原则。
击球权由裁判员呼号交换,许多场合也必须遵循场上球停稳、或成为死球的原则。
可以说:场上球停稳、或成为死球,是击球权交换的基本原则。
裁判员按照击球权交换基本原则执行,原本是无可非议,并不存在伪命题之说。
裁判员的工作又以宣判、处理、呼号三大主题内容进行。三大主题工作内容都需要占用一定的比赛时间,术语称裁判用时。裁判员业务熟练程度不同、时机把握的尺度不同,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不同,裁判用时在裁判员之间会有一定差别。
门球竞赛规则对于裁判员有明确要求即是:努力减少裁判用时。
球未停稳可以呼号,这是裁判员减少裁判用时的努力方向,而不是法则规定。
正因为此、一些裁判员在努力减少裁判用时之时,由于片面的理解、错误的执行了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三原则,使得门球场上始终不得消停。
以下仅举几例:
一、击球员一击打界外球进场、再出界。裁判员不进行及时宣判,就快速呼号。
还美其名曰:不让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者,不当获利。——这是目前门球运动矛盾、纠纷高发区。
二、有的宣判、有的不经过宣判就呼号,然后再去处理现场。
简单的处理现场、不影响击球员10秒内击球,问题还不大。
关键是复杂的现场,裁判员采取急于先呼号,再去处理现场,处理现场的时间要超过击球员有效10秒击球时间。
呼号!由于裁判员处理现场时间超过10秒击球员未能击球,理应判:超时犯规。实践中裁判员往往是采用了保留、允许击球员继续击球。
于是乎会引发判、还是不判超时犯规的矛盾与纠纷。——目前由于裁判员自身的问题,此类犯规,裁判员一般都会不判。这公平吗?
三、击球员击出去的球,它的移动应该是有效移动。移动结果、必须看客观实际结果。
裁判员及时判罚:应该客观、公正。以事实说话。
球场上的球尚在一定过程中、移动尚未停止之时,特别是球在运行停止瞬间,球明明压在场地线上,裁判员却宣判:球出界。球明明压在、或触及球门线,裁判员却蛮横的宣判:球过门得分有效。——目前有门球竞赛规则不得询问的相关约束,此类冤假错案只能是裁判员判了算。
以上种种现象,门球人只要遇上,怨恨、无语、心烦、气燥的不良心态总会有。在重大利益冲突之时、一时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将心比心、这也是难免的啊!
须知,努力减少裁判用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由于操作不当,这也是目前在门球运动中引发不和谐因素的重大原因之一。
为了平息、减少门球场上一些不和谐因素与气氛,我呼吁:
1、不宣判、就呼号的行为,是极端错误的行为。
门球人都应该勇敢的站出来,予以坚决反对与抵制。
2、动态的宣判,裁判员说了算。静态能反映出事物本质的,必须重证据、以静态客观实际判定为准。
特别是一些似是而非、界限不清、模棱两可、判罚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案例,门球人都应该敢于站出来、去维护自己合法、正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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