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9-5-30 09:47 编辑
讨论 门球之苑副刊 呼号时机问题的论述和实例
呼号时机问题本网讨论已久,各种观点有过长期交锋,但是 对具体问题的深入讨论较少。
去年出版的《门球之苑副刊》对呼号时机问题有专门的章节论述,并有几个实例的讲解。为我们的的讨论提供了基础。
要说明的的是,在后来的出版物《门球裁判员学习手册》里,他们删去了《呼号的学问》的章节。 为什么删去? 不知道。这使得我们讨论研究其观点时 可以没有框框,没有标准答案,没有的先入之见。
现在,为了研究我们的规则到底如何决定呼号时机这个重大问题,我把他们的观点和实例列出来,供大家讨论。我也对书中的观点加以评论。(蓝字是我的评论黑字是原稿的文字)
一,作者总的观点:
《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明确规定:“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在实际操作中裁判员呼号应掌握的原则是:在上一号 击球员击球后,无撞击球、无过门、无出界、无撞柱,就可以呼叫下一号。但在下一号击球员击球时,上一号 击球员所击出的自球和他球必须停稳。作为主裁判员如何做到及时呼号,又要在下一号击球员击球时,上一号击球员击出的球停稳,主要看下一号击球员离自球的距离而定。如果下一号球是压线球,该号的队员就站在自球旁,裁判员呼下一号击球员马上就能击球,裁判员就应等场上球停稳后再呼号。如果下一号球在球场中间,裁判员在目测上一号球无撞击球、无过门无出界、无撞柱的情况下,不用等场上球停稳就可以呼叫下一号,此时等下一号队员走进场内击球时,上一号的球也以停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下一号球在球场中间,也要等场上球停稳后才能呼叫下一号球。
这一段是作者的总纲, 作者说:在上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无撞击球、无过门、无出界、无撞柱,就可以呼叫下一号。由后面的论述可见,作者认为 只要裁判员按自己的判断,不会再出现撞击、过门、出界、撞柱,无需等待场上球停稳就可以呼号。 这是呼号时机双方争论的焦点。我在 呼号时机再讨论里 指出: 1,任何运动的裁判员都是按事实来裁判,没有一项运动要求裁判员按判断和估计来判决。门球规则也一样“无撞击球、无过门、无出界、撞柱、”的规定里丝毫没有要裁判员按判断和估计来判决的意思。只有球停稳才可以确认球不会再有撞击、过门、出界、撞柱,才是判决的时机。 2,呼号是击球员10秒的开始,球未停,球场的态势没有确定,击球员无法做如何击球的决策,在呼号后到场上球停止的这一阶段对击球员来说是无用的时间,但是要算在击球的10秒时间内,规则是怎样的不公平吗? 3,裁判员可以在场上球停之前呼号,据说为了加快比赛进度,基于同样的理由就应当允许 a,撞击之后,自球未停被撞击球一停就可以捡拾他球。b,闪击之后被闪击球未停允许击自球。同样性质的事,为什么不同的处理? 4,场上球未停“可以”呼号,此语本身就说明“场上球停稳再呼号”也没有错,也就是呼号时机可以由裁判员灵活掌握。有实例(如 球场争端为哪般(3)一一及时呼号)说滚动中时间到,裁判员早呼号红方胜,晚呼号白方胜,此时如果:a,有一方指裁判员偏袒,裁判员如何自证清白? b,裁判员需要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权力? c,规则为什么要允许裁判员自作主张判谁胜谁负的权力? 5,还有就是如果规则确认可以在球停下之前呼号的话,为什么要和国际规则不同?还不在附录一里说明? 在这里作者还对裁判员提出一个规则以外的要求,除了要 判断(不是观察到)场上的球有没有过门、撞击、出界、撞柱之外 还要 搜索下一号球在在哪里,下一号球员在哪里,以便决定适当的呼号时间,保证击球员被呼号并到位时场上球已经停稳。 规则有这种要求吗?裁判员需要这样做和能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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