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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规则“第十三条 过门”改成这样,简单多了,建议不知好不好 |
发表于 2019-5-19 1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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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在裁判实践中,尚在移动中的球,并不宜作为判定的依据。更合理可行的依据是,球停下时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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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9 15: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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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之前两个案例虽只谈到"自球",而对于闪击他球过门时的情况,可以类推也应该是适用上述论点。
前两个案例,都是在判定"自球"是否过门。楼主帖则是针对"他球",对停在球门线的"他球"是否过门提出建议。我赞同不区分"门前球"或"门后球",一律是"压线球"。因为"已停止的他球"无须讲究之前之后。
综上所述,判断"自球"是否过门条件有二:一是,是否从"正方向"击出;二是,是否最后"停在门后",二者缺一不可。这一裁判法的依据,就是不看球在移动的过程中是否越过球门线,只看自球起始的和停下的位置。
与本例相关的案例是:击出强烈的下旋球时(当使用斜面球槌击打自球时,方有可能),自球以正方向移动越过球门线后,又回滚向门前且最后停在门前的位置。在此例中,因球最后停在门前,也应判球没有过门。
如果承认:要判断球是否越过球门线,以球是否从"正方向"和以球"停止的位置"为准。本案例,是从"负方向"击出,且球还"停在门后",所以应判球没有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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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9 21: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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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0 1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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