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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用逻辑思维分析问题
写进门球竞赛规则中的条款,都必须执行,但并不一定都十全十美。需不断改进、完善。否则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就没有定期进行修订的必要。
现今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门球人执行起来,尚有一些并不十分满意的地方。
历史经验可以完全证明了这点。
1、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贴靠门、中柱球的间接移动,属于无效移动。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首次明确改过来、规定:(书中第20页)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2、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靠中柱后,经有效移动的球撞击中柱后、出现该贴柱球是否得分的争论。
一说:未过三门的球撞击中柱,该贴柱球撞击中柱得分。
另一说:已过三门的球撞击中柱,撞击中柱的球得分,贴靠中柱的球不得分。
现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再一次将该说法统一起来:(书中第29页)
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的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3、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同一球号如三轮没有通过一门则失去比赛资格的规定。
自从2011年后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就都取消了此项规定。
这些内容的修订,都是与门球运动运行逻辑性规律紧密相关。
下面从个人的认识角度,再谈谈书中尚存的一些问题。
一、开球球体定性问题。
应该说:不同的球,都有其不同的特殊属性。
界内球:不得随意触及;具有进门得分、撞击有效等特性。
界外球:专指被裁判员放置在边线外10厘米处的界外球。具有不得随意触及;进场过门、撞柱不得分;发生任何撞击犯规的特性。
开球:是未进过一门、被放置在开球区内的球。可以用手改放自球。
探讨:开球、未进过一门的球,到底应该属于是什么性质的球呢?
个人认为:开球的球,应该从界外、进场后,才能享受界内球的比赛待遇;开球准备进场的球、此时只能享受界外球的待遇才比较合适。
如果能这么看、这么认识的话,那么现在开球区的设置就有点问题。
问题是:开球可以将自球完全放置于比赛厂区内开球。而且经常会出现开球放置是否犯规的矛盾与纠纷。
问题的主要节点在于:开球区一边与比赛区四线重合,才是引发现在开球放置是否犯规的罪魁祸首。(球完全放在比赛厂区内、投影是否触及开球区与比赛区四线重合处)
如果按照未进一门的球开球,不属于界内球,而是属于界外球的理念,那么开球区一边应该距离比赛区10厘米、且平行的位置设置才比较妥当、逻辑性强。
这样一来,可以彻底排除开球放球是否犯规现象的争执发生。
二、如何认识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
先举几个简单的例子,然后再讲道理。
1、击球员获得闪击权以后,在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必须进行:捡球、踩球、放球、手移开、闪击、脚离开。这些都是竞赛规则允许击球员的行为。否则闪击过程将无法正常开始与结束。
2、击球员击球犯规的处理,这些都是竞赛规则允许裁判员的行为。否则整个比赛将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3、在闪击过程中,被踩自球在脚下移动,击球员有不当得利现象,裁判员及时将自球复位,这也是竞赛规则允许裁判员的行为。否则比赛将无法公平、公正的继续进行下去。
4、裁判员及时放置界外球的行为等等,都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否则比赛都将无法正常进行下去。
结论: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都是保证比赛能够正常进行下去的必须、必备行为。
其他一些可有、可无的竞赛规则与规定,都大有商榷的余地。特别是一些弊完全大于利的规则应该彻底废除。
下面仅谈一些弊完全大于利的一些规则规定。
1、超时犯规必须报8秒、9秒、10秒的规定。
说句不好听的话:如果抓赌、抓毒、抓卖淫嫖娼之前也事先通报、告示一下,能够达到效果吗?
门球运动坚决反对击球员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但又积极提倡击球员合理用时的技术与技巧。
这里必需要有相应、有针对性的鉴别、判罚措施,才能合理、正确区别对待。
真正做到:鼓励合理用时,对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与震慑作用。8秒、9秒、10秒的不停叫唤,能够起到打击与震慑的效果吗?
没有原先不叫8秒、9秒、10秒,由裁判员直接掌握判罚尺度的方法,效果要来得好!(纠纷?坚决支持裁判员的判罚,就没有纠纷。——这是解决这类问题唯一正确的逻辑)
2、可以申请暂时移开“妨碍”击球进一门的球和界外球。
一门前的球,是正式参加比赛的球,落位、停哪?都自然与不自然的与战术考量密切相关。
界外球有自然出界的界外球,有战术闪击出界的界外球,一旦被放置好,也都属于正式参加比赛球。
战术作用、战术意图暂且不说,能妨碍击球、进门吗?绝对不能。
偌大一个2米开球区,一个小小7.5厘米的球,能够妨碍进22厘米的大门吗?
只能说难进门?
界外球:你停在这,我也停在这,特别是互不干扰、相安无事的两界外球 之间,何来“妨碍”一说?
界外球:你停在界内,你让我停在你身边的界外。你说我“妨碍”你击球了,逻辑上说得过去吗?
门球运动,大家不是反反复复要强调、提倡比技术吗?难道不移开球,击球员就没有本事击球了?逻辑上完全站不住任何理由。
暂时移开:不利于比技术、不利于比战术。反而有利于故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特别比赛越接近结尾,这类申请暂时移开、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再经过改良的8秒、9秒、10秒判罚举措,可以说已经达到普遍、疯狂、令人发指的地步。
3、踩球抬脚犯规。
说句不好听的话:为谁干活?为谁卖命?出现工伤事故,有良心的老板一定要负责到底。
踩球抬脚,是为闪击过程老板:干活、卖命的。闪击过程踩球抬脚犯规了,闪击过程老板可以不管了。这是什么逻辑?
门球界还真有人会相信:真正相关的老板可以不管。说这是一审法官判定的。
踩球抬脚犯规:现在一审法官要把帐算到击球老板头上。
如果击球老板是人,他一定会不服、要坚决提起上诉的。理由、道理就这么简单:这人原本的踩球抬脚所作所为,根本就与我击球无关。
4、球体的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
自球移动靠击打。他球的移动靠撞击、闪击与间接移动。
2015规则首次有关于待闪击的球移动特例说明规定。
按照常理:待闪击的球,只有经过闪击移动、才有效。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书第34页),却别具一格的有这样一段论述。
即: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说明:待闪击的球,不经过正规、特有的闪击途径,而经过碰撞出界,也有效。即认为对该球的闪击任务,也视为完成。
附带出现一个问题是:碰撞如果球不出界,有没有效?
照理推论应该同样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这么重大的问题,在规则中怎么没有提及、说明呢?
实践中如果出现这种碰撞球不出界现象,是没有可供执行的依据,实则是很难执行的。这体现出是逻辑性思维不全面、不清晰的表现。
这一问题唯一正确的选项有两种选择:
其一:待闪击的球,只有经过闪击移动、有效。碰撞移动、无效。
其二:待闪击的球,由另一个被闪击的球碰撞、发生的一切移动、都有效。(理由即是:一次闪击视为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否则:出界、有效,不出界、无效。会产生认识逻辑上的混乱局面。
结论:遇到一些特殊案例,在门球竞赛规则中尚没有明确、带有针对性的专项条款能够解释、处理。制定一些特殊说明作为补充,也是一种权宜之计、未尝不可。但是需谨慎、千万不能出现一些逻辑思维方面问题,出现按住了葫芦又鼓起了瓢,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来。
一家之言、欢迎大家批评讨论。
目的:深入、不断学习规则、研究规则、懂规则、完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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