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9-3-20 13:02 编辑
答:这个问题以前也曾有过争论,尽管是一个非原则性问题(指填写结束球号对本场的结果不会有任何影响),但从严谨的角度讲,记录表应该如实地反映比赛结束时的情况。因此,我认为如果④是界外球,还是填写③结束号为好,为啥这样讲?一是表明④是界外球(进场无意义);二是如果填写④为结束球号,表明④是场内球,经有效击球后比赛才结束。如果结束球号一律都填写双号,就不能区分该球是界外球,还是场内有效球。在《2015规则》--裁判法的比赛记录表中(P73),结束球号填写是③,这就明确表明④是界外球。此外,结束球号若发生缺员、取消该球比赛资格等情况时,应该在备注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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