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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萤火虫

浅谈逻辑与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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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09: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萤火虫老师精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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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09: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9-3-17 15:44
赞成楼主观点,规则必须要有逻辑性。否则就是没道理。

感谢歌声嘹亮大哥!最近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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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弟的关心,近来宜宾的赛事很多,我通通都参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3-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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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8 09: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9-3-17 20:51
闪击成功后,场上球未停稳可以抬脚、停稳后抬脚也可以,所以规则无须规定什么时候抬脚。
         ...

我的认识是:      1、闪击抬脚,球停稳与球移动都可以抬脚。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闪击抬脚,球移动、这是正常的抬脚运动状态。
      3、闪击抬脚,球停稳后(或成为死球)再抬脚,这是在特殊条件下抬脚的运动状态。(即:短距离球停稳或成为死球,来不及抬脚)
      4、无论何时抬脚,抬脚动作都必须纳入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10秒时间考核体系。
      5、不抬脚,续击权就没有获得。
      抬脚、还必须等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或成为死球,两者缺一不可。
      6、续击即等同于击球。
           我还从来没有发现过:在击球过程中,击球员还会去踩住自球不放,这是什么动作?这是什么行为?认真想想大家就一定会明白。15规则与以往规则不同、可笑之处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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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闪击抬脚,球停稳后(或成为死球)再抬脚,这是在特殊条件下抬脚的运动状态。(即:短距离球停稳或成为死球,来不及抬脚)——此情况,球停稳后(或成为死球)再抬脚,不同样是获得续击权后进入击球阶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3-1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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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8 09: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不同观点的关注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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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15: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9-3-18 09:20
试着回答您这一提问:      撞击一个他球,场上球停稳了到捡拾他球这一阶段,是属于闪击过程的啊!!!
...

这个问题应该是烨鹤回答,他说闪击过程开始更改成“捡拾他球”。您回复个人问题时,一定好好看看是对谁发问的。他说捡拾球才开始进入闪击过程,我想,球停稳了,还没有捡拾他球,此时,犯规(比如触球了)!是属于什么犯规?您替他解释对吗!?
您替烨鹤并按照现行规则来解答就不贴题了。如果按照现行规则条文理解,我当然会很明白,不需要任何人给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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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个问题我没有直接回答?我对所有的问题都可以直接回答,尤其是你的问题!  发表于 2019-3-18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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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17: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9-3-18 09:45
我的认识是:      1、闪击抬脚,球停稳与球移动都可以抬脚。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闪击抬脚 ...

         3、闪击抬脚,球停稳后(或成为死球)再抬脚,这是在特殊条件下抬脚的运动状态。(即:短距离球停稳或成为死球,来不及抬脚)——此情况,球停稳后(或成为死球)再抬脚,不同样是获得续击权后进入击球阶段的抬脚!
      4、无论何时抬脚,抬脚动作都必须纳入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10秒时间考核体系。——闪击后,球滚动期间(未停稳),是不计10秒的,只有停稳后获得续击权后才开始计10秒。
      5、不抬脚,续击权就没有获得。——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闪击后场上球停稳即获得续击权并开始计10秒。讨论问题,不能否定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抬脚、还必须等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或成为死球,两者缺一不可。——规则无此规定。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是闪击成功的条件,不是抬脚的条件。闪击他球移动离开自球1厘米后,都可以抬脚。而且
      6、续击即等同于击球。
           我还从来没有发现过:在击球过程中,击球员还会去踩住自球不放,这是什么动作?这是什么行为?认真想想大家就一定会明白。15规则与以往规则不同、可笑之处就在于此。——什么是“闪击过程”,规则有界定。什么是“击球过程”,击球过程起于何时、止于何时、击球有哪些具体行为?规则没有规定。而且闪击过程中踩住自球获得续击权时未及时抬脚,规则未规定是犯规,所以,击球员在获得续击权后10秒内抬脚击球都合法,这与特殊条件下抬脚无任何区别,15规则无可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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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20: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骏马 发表于 2019-3-18 09:34
感谢歌声嘹亮大哥!最近可好!

谢谢老弟的关心,近来宜宾的赛事很多,我通通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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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9 11: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9-3-18 17:33
3、闪击抬脚,球停稳后(或成为死球)再抬脚,这是在特殊条件下抬脚的运动状态。(即:短距离球 ...

2015规则对于闪击有关问题的论述,与以前的规则有明显的差别。
      我认为:以前规则是正确的。现在2015规则则是错误的。
      这就是我们分歧的根本焦点之处。
      您一直迷信认为2015规则对于闪击方面的一切有关论述都是对的、完全正确的,您才会有以上诸多认识。那么请您再明确说说,您是怎么区别以前与现在的是非界线呢?
      即:1、以前闪击过程中的行为必须完整的包含六方面内容,其中:一定要包含抬脚。
            2、现在闪击过程中的程序只包含五方面内容,其中:删掉了抬脚。
     请您直接回答:哪个对?哪个错?
     玩门球,大家肯定要执行对的、正确的规则。
     2004——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这么界定闪击犯规。
     其中之一: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判闪击犯规。
     其中之二: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闪击犯规。
     如果能够证明2015规则有关闪击方面内容是对的、正确的,那么只能说明:以前大家使用了几十年的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关闪击方面的所有论述与规定都是错误的。
     到底谁对谁错?欢迎大家、包括专家们参与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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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均这么界定闪击犯规。 其中之一: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判闪击犯规。 其中之二: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判闪击犯规。 您难道不知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3-19 21:29
即:1、以前闪击过程中的行为必须完整的包含六方面内容,其中:一定要包含抬脚。 2、现在闪击过程中的程序只包含五方面内容,其中:删掉了抬脚。 请您直接回答:哪个对?哪个错? 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3-1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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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9 21: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9-3-19 11:15
2015规则对于闪击有关问题的论述,与以前的规则有明显的差别。
      我认为:以前规则是正确的。现在20 ...

即:1、以前闪击过程中的行为必须完整的包含六方面内容,其中:一定要包含抬脚。
            2、现在闪击过程中的程序只包含五方面内容,其中:删掉了抬脚。
     请您直接回答:哪个对?哪个错?


      我的回答:历史在前进,时代在变化,事物在发展。现在的规则与过去的规则,不存在哪个对、哪个错的问题。我不会说谁是谁非!
      以前每次制定的规则,大家都在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了不完善的地方,三年或五年修改完善一次,门球进入中国30多年了,据说2015规则是第十一次修改的,它肯定有进步的一面,也可能还有不完善的方面,所以就有了2019年再次修规之说。
      以前的规则,将闪击过程定为闪后抬脚为止,必然就有了抬脚。
      15规则,将闪击过程定为闪后球停稳并获得续击权为止,即从闪击过程过渡到击球阶段计10秒开始,当然要抬脚(停稳前抬、停稳后抬)才能击球,抬脚不抬脚,并不影响闪击过程的界定。至此,规则并不存在不准抬脚。
      我前面已说了,如果将闪击过程定为闪后抬脚为止,那么,很多时候就会出现有时是球还在滚动时抬脚、有时是球停稳后才抬脚。你不觉得一个闪击过程出现两个时间段不茅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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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9 21: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9-3-19 11:15
2015规则对于闪击有关问题的论述,与以前的规则有明显的差别。
      我认为:以前规则是正确的。现在20 ...

2004——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这么界定闪击犯规。
     其中之一: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判闪击犯规。
     其中之二: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闪击犯规。


您难道不知道您的之一“闪击过程”中已经包括了之二的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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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8 09: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9-3-18 20:24
谢谢老弟的关心,近来宜宾的赛事很多,我通通都参加。

张老师,棒棒哒,80高龄了!我们得向你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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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1 11: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9-3-17 15:53
拿出正确的版本来才行,泛泛而论没法讨论!

依照规则回答你的问题:
  2015规则一书第29页中有“撞击”论述: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那么撞击过程:即应该是合法击球移动后,到触及他球这一特定过程。


  闪击过程:在门球竞赛规则演变历史上,有两个不同的版本。
  ***2011年以前各版本是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2011年以前各版本对于“闪击成功的认定,有三项必备条件。
  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说明:该阶段对于“闪击过程”结束的界定条件是:
  1、闪击成功:即指被闪击移动的他球静止或成为死球。
  2、闪击成功:还必须是踩球脚抬起。
  此阶段,对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规定有六项内容: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另一个不同版本则是2015年修订的版本。
  该版本对闪击过程的认定是这样的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这种说法:将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六项必备行为,武断的删掉了“踩球脚”必须抬脚这一最后、关门行为。这里面不难看出会存在许多问题。
  1、首先它对闪击成功进行了极其错误的修订,修订成如下说法:
  闪击成功: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说明:移动不超过10厘米,但是撞柱或出界,算不算闪击成功?依据规则该条款规定,应该是不算闪击成功的。
  2、闪击成功后,其实就是包含场上球静止这一必备的条件。闪击成功后、再强调一遍“场上球静止”,这难道不是多余、多此一举的行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吗?
  3、该条款对于“闪击过程”获得续击权的交代,有画蛇添足、弄巧成拙的结果。
       闪击过程结束,即使不交代、必然会获得续击权,没有人会怀疑。
       闪击成功后、不抬脚,即使再交代已经获得了续击权,正确的回答是:不管怎么强调、交代,续击权都应该没有获得。
  因为闪击过程:其实是包含两方面内容,缺一不可、缺一不行的。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六项必须、必备的行为,缺少任何一项,则整个闪击行为不完整。
      (2)最主要的闪击目的与认为是使:他球移动静止,到达预期地点。
       解说:闪击过程击球员六项必备、完整动作未结束,必然会导致:踩住自球、续击权就已经获得的大笑话来。
       也必然会带出随之而来的错误判断: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踩球脚抬脚犯规,归属于“击球犯规”这一毫不相干的错误条款之中。
       改动、修订条款可以。不能将历史上正确的东西,随意的去改动。
       版本不同,应该顺从谁?服从谁?这里面是有遵循客观、正确事实的大是大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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