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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 11: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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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规则回答你的问题:
2015规则一书第29页中有“撞击”论述: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去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那么撞击过程:即应该是合法击球移动后,到触及他球这一特定过程。
闪击过程:在门球竞赛规则演变历史上,有两个不同的版本。
***2011年以前各版本是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2011年以前各版本对于“闪击成功的认定,有三项必备条件。
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说明:该阶段对于“闪击过程”结束的界定条件是:
1、闪击成功:即指被闪击移动的他球静止或成为死球。
2、闪击成功:还必须是踩球脚抬起。
故此阶段,对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规定有六项内容: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另一个不同版本则是2015年修订的版本。
该版本对闪击过程的认定是这样的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这种说法:将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六项必备行为,武断的删掉了“踩球脚”必须抬脚这一最后、关门行为。这里面不难看出会存在许多问题。
1、首先它对闪击成功进行了极其错误的修订,修订成如下说法:
闪击成功: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说明:移动不超过10厘米,但是撞柱或出界,算不算闪击成功?依据规则该条款规定,应该是不算闪击成功的。
2、闪击成功后,其实就是包含场上球静止这一必备的条件。闪击成功后、再强调一遍“场上球静止”,这难道不是多余、多此一举的行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吗?
3、该条款对于“闪击过程”获得续击权的交代,有画蛇添足、弄巧成拙的结果。
闪击过程结束,即使不交代、必然会获得续击权,没有人会怀疑。
闪击成功后、不抬脚,即使再交代已经获得了续击权,正确的回答是:不管怎么强调、交代,续击权都应该没有获得。
因为闪击过程:其实是包含两方面内容,缺一不可、缺一不行的。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六项必须、必备的行为,缺少任何一项,则整个闪击行为不完整。
(2)最主要的闪击目的与认为是使:他球移动静止,到达预期地点。
解说:闪击过程击球员六项必备、完整动作未结束,必然会导致:踩住自球、续击权就已经获得的大笑话来。
也必然会带出随之而来的错误判断: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踩球脚抬脚犯规,归属于“击球犯规”这一毫不相干的错误条款之中。
改动、修订条款可以。不能将历史上正确的东西,随意的去改动。
版本不同,应该顺从谁?服从谁?这里面是有遵循客观、正确事实的大是大非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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