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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9-3-18 07:55 编辑
浅 谈 逻 辑 与 道 理
世间万物,只有符合逻辑、才会有道理。
并不是写在书里的东西,就一定有道理。正如写进2015年门球竞赛规则中:抬脚犯规属于击球犯规就即不符合逻辑,自然也就没有道理。
下面就让我们来讨论讨论抬脚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
一、击球需要抬脚吗?
如果大家可以找到击球需要抬脚的任何依据,抬脚犯规属于击球犯规才符合逻辑,才有道理。
即使写进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进行任何牵强附会的解释,也是不符合逻辑、没有道理、是不正确的。
二、只有在闪击一节相关内容中,我们才可以找到抬脚的来龙去脉。
门球竞赛规则规定:撞击球以后、必须进行闪击,不得放弃闪击权。
从2004、2009、2011许多年传承下来的门球竞赛规则都一致规则
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内容包含:
1、捡拾起被撞击的球。
2、踩稳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密贴。
4、放好他球后,讲授移开。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击球员这六项闪击行为动作应该是连贯、一气呵成。
门球竞赛规则又规定:
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或闪击。
那么击球员在10秒内闪击:就必须包括完整的六项闪击行为动作。
历来门球竞赛规则对于闪击方面的交代、描述应该是清楚、明白的,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问题呢?
答案是存在理解、执行方面的问题。
起因是对于闪击过程:其中对于闪击成功的片面、错误理解与执行。
历来门球竞赛规则:其中有书面依据的包括2004、2009、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对于闪击成功都是这么明确规范。
闪击成功:
1、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离自球的距离超过10厘米。
2、被闪击的球满分。
3、被闪击的球出界。
第一种错误的理解与执行是:只要球被闪击出去了,就认为闪击过程已经结束。
2015门球竞赛规则在这点上,则明确予以纠正。
2015年门球竞赛规则是这么写的: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说明闪击成功:就应该包括被闪击的球移动离自球超过10厘米,即是静止状态。在闪击成功后强调一下球静止,虽然多此一举、当然也不错。
最后强调获得续击权很重要。即表明:除了场上球必须静止外、还需要击球员闪击行为六项动作结束。
洽洽在这点问题上,2015年门球竞赛规则犯了致命错误。
第二种错误的理解与执行是:踩球脚不离开自球、只要是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就认定闪击过程已经结束。
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一快、一慢的新问题。
一快:击球员闪击过程的程序由原先的六项改为现在的五项,提速了。
说明:第六项抬脚,闪击、击球都没有专项交代。
小孩生下来也应该上一个户口啊!门球运动抬脚到底应该属于谁管?2015规则做了调整、不做交代,抬脚变成了到处流浪的孤儿,实属没有道理。
抬脚不犯规、谁也不管,尚可稀里糊涂的过去。
抬脚犯规,不管也不行了。小孩犯错、大人总应该管吧。大人应该是谁?
抬脚既然从闪击过程兄弟姐妹大家庭中赶出了家门,好像应该没有任何责任了。现在只能落实到独生子女的击球家庭中去管。但是抬脚与击球家庭又无过户手续、平时又不生活在一起,能够算一家人吗?
如果是犯法、需追究大人法律责任,法院能够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一定会了解到:抬脚与击球是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抬脚只与闪击才有血缘关系、才是真正的一家人。
结论2015规则:
1、将抬脚从闪击过程的程序中删除、又不移交管辖地是不明智之举。
2、闪击过程结束必须抬脚的变动,是混乱之举。
3、脚还踩在自球上,认定已经获得续击权,是一个错误决定。
4、抬脚犯规,划为击球犯规,更是无从谈起。
5、书本中第33页
闪击成功: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这一论述并不准确。
符合逻辑才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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