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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1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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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9-3-16 15:04 编辑
1、撞击多个他球时,闪击第一个他球后,该他球没有停稳就捡拾了第二个他球犯规了,自球是否拿出界外?这样就出现了独立的闪击过程和整体闪击过程的争议。15规则以获得续击权为闪击过程结束,就明确了整体闪击过程,解决上述争议。
这个问题和规则此处的修改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捡拾第二个他球,并不是续击,不需要获得续击权。
2、撞击多个他球时,闪击第一个他球静止后,没有抬脚就捡拾另一个被撞击的他球是否犯规的争议。有人认为闪击过程没有结束就捡拾球是不允许的,按照15规则规定,就不存在这个争议了;
重复了,同上不是续击权问题。
3、闪击完成后踩球脚一直不抬脚,闪击过程没有结束,就10秒计时是不合理的,应该前一个过程结束,才能够计时,于是也产生了争议。15规则规定获得续击权就开始10秒计时,就没有这个争议了。
是的,这就是11规则必须修改的原因。
但是,这样修改 产生了新 问题:把闪击过程必须的 抬脚排除在闪击过程之外。是不合理的 。
1,造成续击之前脚踩自球成为合法。
2,同一个自球从脚下滑脱犯规,因他球停和不停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罚。
3,裁判员在观察击球员动作时还必须观察远处他球是不是已经停止移动,否则有犯规不能准确判处。
合理的办法在哪里?和国际规则一致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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