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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9-3-10 12:43 编辑
请 多 问 一 个 为 什 么 ?
许多问题在是非尚未明朗之前,必须刨根问底、多问一个为什么?能够解释合理,才能找到准确、正确答案。
任何是非问题,都不是天生的。都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问题的症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许多是非问题都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就像人们常说的: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世上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踩球脚抬起犯规,到底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犯规?
要了解犯规的性质,必须要了解:踩球、抬脚是什么行为?目的为谁服务、为谁而战?又是为谁犯规?
门球运动:踩球、抬脚是一对组合闪击行为,连同捡球、放球、手移开、闪击组合成一套完整的闪击动作。目的是为闪击被撞击的他球移动而战。踩球、抬脚犯规行为所以应该属于闪击犯规的范畴。
没有闪击行为,就没有闪击踩球、抬脚犯规现象发生。
2009年以前门球竞赛规则均是这样描述:
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将放球的手移开。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说明:闪击过程中这六项行为顺序,是一个完整的闪击过程行为体系,缺一不可。
无论是经过裁判员呼号后,获得的击球权,还是闪击完成后,获得的续击权,都不需要击球员踩住自球这一特殊动作。
击球员无论是击球权还是续击权获得的击球权力,规则明确规定:是不允许击球员触及任何界内球和界外球的,触及即为:触球犯规。踩住自球难道不犯规吗?
结论:踩住自球是闪击过程允许的行为,踩住自球的脚离开犯规,是闪击犯规。
踩住自球与击球毫无任何关系,踩住自球抬脚犯规,自然与击球毫无任何关系。
闪击过程结束:必须是闪击被移动的球移动结束和与闪击相关的所有动作的结束。
原始对闪击犯规三阶段的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十分严谨。内容即包含:被闪击移动的球静止之前的所有状态,又包含闪击过程中的行为六项顺序。
为什么进行闪击犯规三合一处理后,所有涵盖的内容会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真是令人难以理解。
问题的关键是:闪击过程将球的移动与闪击行为本身完全隔离开来讨论。
试问:没有闪击行为,哪来被闪击球的移动?
因此:出现问题、产生犯规现象,一定要将球的移动与闪击行为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与考虑
与之一切无关的细节,切不可牵强附会的东拉西扯,否则将会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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