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9-2-24 14:01 编辑
2013年以来,我县试验过的改革方案中,先后涉及到多个具体内容。经过试验,认为其中有可行的,有不可行的,和虽然可行,因不是很重要,被临时搁置的三部分。 一、我们认为可行、重要,带有根本性的,一直坚持的有两项。一是高令老年人康乐型比赛,执行轮次制,相对年轻人参加的比赛,双计时制(分时制也叫累计计时制)。具体每场打几轮或多长时间,由规程规定。二是击球或闪击时造成对方球出为犯规行为(在击球和 闪击项下各增加一条犯规的规定)这一改革方案,解决了现规则中存在的大部分问题,从第二次试验到2018年9月第六次试验,都是以此两项改革为主。 二、认为不可行废弃的。 1、、2013年、6月,我们县第一次实验赛,叫“减、提试验”,即减少界外球数量提高界外球地位提高界外球“地位”。规定直接闪出对方球犯规,闪带 顶出等不犯规;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不犯规,他球移动有效,无闪击权。其中,认为界外球确实减少了,但力度不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界外球过多的问题;界外球进场的改革方案行不通。原因,会出现界外球比界内球优越、作用大的不合理的情况,分别试验过撞击双方球和只限本方球,都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说明要直接提高界外球的地位,是不可能的。所以,解决问题的出路,不在“提高地位”,而在“减少界外球数量”,那次实验赛后,提高界外球地位的方案,就被废弃了。
2、将本方球、对方球送出界外都犯规,出界球放回界内,压线。行不通,原因,有时犯规战术(尤其是故意将本方球送出界外犯规)获利太大。这条没有进入到正式实验性比赛,就废弃了。
3、不得申请移开阻挡进一门的门前、门后球。只试验了三天,出现过多次门前球阻挡,无法进一门的情况,大家都说不如原来的好,废弃了。 4、每个球只有一次选点放球进一门的机会。这次机会用过后,该球不论是否进一门成功,就是界内、界外球了,享受规则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中,没有一门得分的,什么时候有机会进一门了再进(和进二三门一样,也可他球闪送)。试验了几天,进一门成功率明显下降,因为有压力,(过不去不是出界就是接应对方球),一门留球的不但没减少,还增多了,还出现过几次到终场仍是的零分的球。所以放弃了。 三、认为可行,但不是很重要,暂时搁置的。 1、后置“球不停稳捡球、击球犯规”的规定,即规定自球停稳他球没停稳捡球、击球不犯规,但捡球、击球后出现移动球出界、得分、撞击等需裁判员宣判的情况,则为犯规。此方案曾在两次实验赛试验,没有任何问题,也没出现过一次击球员误判而犯规的。节省不少时间,加快了比赛节奏。 2、取消撞柱球再次定点进一门的规定,撞柱球再进一门和进二、三门一样,也可被他球闪送。另规定自球撞柱后,有一次续击权,被闪送撞柱的球,得分后仍是界内(界外)球,和其他球一样。试验的结果显示,否定了轮次再进一门的规定,再进一门早晚、进门后的“威力”大小,决定于技术,此改革对技术高的是重奖,能充分发挥尖子队员的威力。可能这一杆再次进一门。。。。。。再撞柱。这是“精彩”还是问题?靠技术获利应该不是毛病。(按现在的规定可能看着不合理,时间都让他占了,但分时制就不存在此类问题了。人家用的是自己的时间,你也用同样的时间,能打出这么多分吗?不能,你就等着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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