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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0 2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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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9-1-31 07:55 编辑
每种物品都有它的属性,不可能无属性的,就用门球来说吧,在商店卖时应是商品,私人买了就属私有物品,用来比赛用时可称为比赛用球,经批准某场比赛用时,并已放在比赛场上的,可称为场上比赛用球。未过一门的球究竟何种属性?规则里没有具体说明,我认为应是“经裁判员检查后放好在场上的比赛球”。这名称对否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这种球规则上有明确的规定是:“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有这样的规定后,它就对击球员有不同的特定要求了,例如对界外球,击球员是不能用手拾与移动的,但开球时怎可不能用手拾呢?所以就要有明确的特定说明“必须用手摆放”了,至于用脚、用棒放置可否?拿了别人的球可否?肯定不可以啦!因为规则有明确规定“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这正如周正老师用“酒店”来解释一样,为什么“酒店”不注明可以饮茶,可以食饭,可以住宿呢?这是简,去繁的的表述,并且很明确是规定“用手”,将“自球”放置了。这就不必说用脚、用捧、拿他球是犯规这多此一举的亊了。请各位认真理解条文与周正老师的解释就会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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