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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9-1-26 09:09 编辑
关于修改闪击规定的三条建议:
第一条,
现行门球规则规定,闪击击球后,他球滾离自球10厘米以上为闪击成功,而闪击完成必须在闪击出去的他球滾动(包括被闪击的他球滾动中撞动了其他球均要)停稳后,才算闪击完成。我建议,改为闪击击球时即为闪击完成。这样才更确切,也更合理。理由:
一、闪击是指闪击时一击,闪击过程只能包括拾球、踩球、放球(包括改踩改放)、指方向,最后一击,就完成了整个闪击过程;
二、至于闪击成功与否,规则去规定其行为成立或犯规与否,就好像击球一样,只要球槌接触自球,就算击球完成,至于自球滚动与否,是否过门或撞柱得分,是否撞击他球等,如何判定击球后的结果,均有条文规定;闪击也应一样,闪击击球那一击时(包括空棒10秒之内重击与击球一样),至于闪击击了球之后,被闪出的他球是否离脚,滚动多远,是否过门,或闪出去的他球又撞了其他球或撞柱得分,或出界均有规定;
三、闪击过程拖长至场内球停稳时止,裁判既要看提脚时犯规与否,还要观察远离脚下的他球及场內球是否停稳(规则规定球停稳前后犯规判罚有区别),这就给裁判增加许多难度,而且易发纷争;四、简化有好处,易判,易懂。
第二条,
取消闪击他球不足10厘米犯规的规定,只要被闪击的他球离开脚下,未出现其他犯规行为,他球停后就获得续击权。这样,既简化,又好判。理由:
一、过去老规则(现在国际规则)有角度球双杆,撞击球后闪击不足10厘米,是为減少眼镜球再出现双杆球的条件,老规则曾允许放弃闪击时,特别规定过撞击后两球相距不足10厘米,不允许放弃闪击,也就是防止眼镜球;
二、现行门球规则已取消了角度球双杆,没有必要再规定闪击他球必须超出10厘米;三、战术会更精彩,如在边线附近撞击本方他球,要闪顶帶距自球不足10厘米处的对方他球,而使自球压在线上,现行规则闪出不足10厘米判犯规,把好球技也罚了。
第三条,
建议允许放弃闪击。这样更合情理,也会增加战术变幻多趣。理由:
一、允许放弃击球,闪击也是击球,应该统一;
二、过去允许放弃闪击,也执行得很好,未经申明放弃闪击而未闪击才犯规;
三、增加了战术多变,时间战术也更艺术,既可釆用放弃闪击抓紧时间,又可利用远距漫闪送延缓时间。
以上三条建议望修改制定新规则时考虑。也希望球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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