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球区的定义要确切 据说又要对门球规则进行修订了,我想就“开球区”的问题提点意见。 《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5),第一章关于比赛场地的条款中,对于“开球区”是这样表述的:5、开球区为长方形,其两条长边与第四线、限制线重合。两条短边(端线)垂直于第四线,其外沿垂点分别距离第一线1米、3米。(详见15规则第3页) 但是,在规则的第23页,关于“开球区放球”的图解中,“开球区”的两条长边却没有完全“与第四线、限制线重合”。图解中的开球区是用斜线表示的。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开球区下面的那条长线与限制线重合了,即重合的部分用斜线表示了,但是,开球区上面的那条长线却没有与第四线重合,即没有用斜线表示。这种条文的说明与图解的表达不完全一致,是不应该发生的,势必会给读者在理解上造成错乱。条文明明说是开球区与第四线重合,但是,第23页图解中压着四线边的那个黑色的球就应该是看作它是在开球区上,为什么判定是“错误放球”呢?因此,这在门球比赛的裁判工作中,造成一些麻烦。这个问题的要点是,要对“重合”有个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另一个问题是,规则的第五章中,关于撞击中柱后重新进一门的规则是:“重新进一门时,须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左侧端线上开球,否则按击球犯规处理”。 这里的要点是对“左侧端线”要有个明确的解释。许多运动项目都是有场地的,场地都是有边线的。边线都是由一定宽度的线段组成的,它的内沿、外沿都是边线的组成部分。门球运动也应该是这样。现在网球、羽毛球等运动项目在利用鹰眼技术判断是否出界就能说明这个问题。规则所说的“左侧端线”,它也是开球区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该是上方与比赛的四线相垂直并重合、下方与延长线相垂直并重合。所以规则23页关于“开球区放球”的图解中,两条端线的表达也是不当的。因为两条端线的上端都没有与比赛线的四线相重合。通常开球区两侧端线的宽度与比赛线和限制线的宽度相同。任何线段的内沿和外沿都是线段的组成部分。可是在门球运动的实践中,规则虽然是规定“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左侧端线上开球”,但在实际的比赛中,却规定球只能压在左侧端线的左面的外沿上,如果压在了左侧端线右面的内沿则要判为犯规。我认为,“开球区左侧端线”只能理解为“开球区左侧的那条线段”,而不能只理解为“左侧那条线段的外沿”。 “15规则”颁布初期,在这个问题上较长的时间内给裁判工作造成了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解释、不同的做法、类似的麻烦。后来,虽然在《门球之苑》上作了解释和统一了意见。但是,总觉得仅仅把左侧的外沿作为“开球区左侧端线”来看待还是不妥的。因此,重进一门(其实就是重新开球)的规定也应再一次的准确、确切。 游戏必须要有规则,规则必须要严谨和明确。规则的每条要求都必须只能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解释。如此才能保证游戏的健康有序开展。希望新的门球规则能对每项规则的定义都能更为严谨、准确和确切。 八公山人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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