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9-1-17 10:09 编辑
原贴的内容是,比赛接近尾声,场上局面如图。轮及4号击球。4号用足10秒,大力击打自球将5球从一角附近顶出界。裁判员喊“犯规”的同时呼5号。5号进场等待12秒,裁判员才把5球放好,5号进二门后,撞击三门前7球未果,6球击球,时间到。白胜。
以下是我对此题的看法,供研讨。我认为,按规则、裁判法规定(别的依据不考虑),此题找不出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 评判裁判员的做法,需要了解的规则相关规定有:裁判员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应该尽量减少裁判员用时;裁判员要及时呼号;主裁判员有权决定暂停(没有事件、缘由、时间、次数限制,但必须备有与总台同步的计时器);犯规是有效的比赛行为(规则19页),犯规战术、耗时战术,都是规则允许的。(凡是执行计时制的体育项目,几乎都有“时间战术”,包括用犯规手段达到耗时的目的)。 此题,面对白方犯规耗时战术,裁判员有三种选择。 一、 按常规做法,先处理球,再呼号。这样做,明显对白方有利,但也说不出裁判员违反了规则的哪条、哪款规定,况且,“一直都是这样做的”。红方若指责裁判员没有没有暂停后再处理球,就是没有做到“减少裁判用时”的规定。他会说,规则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必须暂停或先呼号后处理球。至于处理球,我们是跑、追、扔,丝毫没有慢慢腾腾的表现,已经是做到尽量减少用时了。找不出裁判员的错依据。 二、 先呼号,后处理球。此例裁判员主观上这是偏向红方。(但客观上却帮了白方,难怪有“偏袒白方之说”)。因为裁判员只知“时间不多了”,并不知道具体还有多少。先呼号起码保住了5号起杆的机会。要知道,5号若斜进二门后,撞击三门前的3、7球并不是很难,若成功,红方胜定,不必等7号起杆。假如,不先呼号,而是先处理球,在处理球的过程中“时间到”,就没有5号起杆的机会了。若白方提出为什么先呼号,而不先处理球。裁判员会说,对此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一定得先处理好球再呼号,对呼号的要求就是要“及时”,难道我呼号还不够及时吗。还有5号超10秒问题,白方若提出,表面看,裁判员确实难以解释,因为规则规定10秒计时是从呼号起,并没有别的附加条件,为什么12秒不判犯规?这可难不倒裁判员,他会说,谁说的超10秒了?你掐表了,你掐准了吗?有权威吗?我的默记还远远不到10秒,这才是规则规定的权威计时。所以,你同样找不出裁判员的错。 三、 暂停,处理好球之后,开始计时比赛。这更明显是对红方最有利的做法。比判4号违体,来得更实在。判违体当然可以,但处罚轻了没意义,取消得分才有实际意义,(等于宣判红胜),过重处罚,明显有偏袒之嫌,易出纠纷。而暂停,等于4号击球后,裁判员用时为零,连正常的裁判员用时,都送给了红方,白方的犯规耗时战术,实际是弄巧成拙了,赔了夫人又折兵,怎么能没有意见?白方若对此提出异议,裁判员会说,何时暂停,是规则赋予裁判员的权力,谁也不能剥夺。你更是找不出裁判员的错。(题外话:若裁判员任意暂停用的过多,把裁判用时,都变相“转让”给某一方,也是问题。暂停的规定,应该细化。) 总得看法是,以上三种做法都可以用,裁判员可以任意选择使用;但同时哪一种做法,偏袒的嫌疑都不可避免,起码有一方认为偏袒对方。这是“时间三方共有、共用”制度产生的必然结果。一旦在比赛最后阶段,出现一方抢时间、另一方耗时间,时间成为胜负的关键时(经常出现的局面),裁判员用时就可以左右胜负,也让裁判员处于两难境地。为什么都争这几秒?因为差一秒,就可以挣得(或失去)一个击次,那实际差的就不是一秒了,而是几分钟,这个击次理论上可以得13分或者多于13分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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