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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12: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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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8-12-18 12:59 编辑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三、续击权
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1.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停在界内,获得1次续击权。
2.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二、闪击权
1.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即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如果被撞击的他球(已过三门)撞中柱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这些条文就找不出被闪击的他球撞柱或出界就是闪击成功或是闪击完成的字样!
楼主的问题按照2011规则形成的老概念,判定不犯规是有根据的,按照现行规则就没有直接条文依据了。此问题确实值得专家们深思!
门球国际级裁判: 吴润平在解答问题征答26题时说,在踩住自球的前提下“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就是获得了续击权(即闪击完成),已经涵盖了闪击成功。
我怎么也找不到规则有这样的条文或精神。我认为,获得续击权的前提是闪击成功,闪击没有成功,撞柱、出界都是无效的!
楼主的问题就是对是否属于闪击成功的争论或是研讨的问题。没有规则条文支持的情况下来说是否“应该”就是苍白无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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