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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征答第26题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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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13: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8-12-10 13: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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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题解答:
正确答案选D。
此题需从《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5)(以下简称《2015规则》)“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中去寻找依据。
《2015规则》中“第十六条”第二款“闪击过程”明确指出:“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可以理解为,闪击过程的“开始”只要达到“撞击后各球静止”这一个条件;而闪击过程“结束”应满足三个条件,即“闪击成功”、“场上球静止”和“获得续击权”,关键是“获得续击权”。
题中提出的“⑤在三角三线边线上,用④闪带三门前一号位未过三门的⑥”,这个前提是撞击已经成功完成,且各球已经静止。容易引起混淆的是,④闪带⑥号球未成功,④号球却出界了,见不到“场上球静止”的表述,如果生搬硬套规则,有可能出现“闪击未完成”的错误认识,也就可能出现随后按“闪击犯规”来处理“抬脚时球滚出比赛线”。
造成按“闪击犯规”处理的错判原因主要是对《2015规则》中“闪击过程结束”的修改理解还不到位。《2015规则》之前的规则对“闪击过程结束”的界定是“踩球脚抬起为止”,而《2015规则》已经将其修改为“获得续击权为止”,即在踩住自球的前提下“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就是获得了续击权(即闪击完成),已经涵盖了闪击成功。
    题中④闪带⑥,④号球出界。④号出界的同时,理论上5号击球员立刻获得“续击权”,此时,闪击也就成功,闪击过程已经结束;后面抬脚出现的犯规,就不能按“闪击犯规”处理,而应按“击球犯规”来处理(因此时已经进入续击阶段)。
     这个案例乍一看好像很简单,但如果对《2015规则》理解不到位,也容易出现错判的情况。对于类似的问题,广大门球参与者在学习规则时,一定要对前后规则进行对比学习和理解,尤其是对规则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作为重点进行学习,这样才能更好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规则。


                              门球国际级裁判: 吴润平
附:获奖名单
第26题获奖名单
逯景亮(新疆乌鲁木齐市)  韩晓莲(内蒙古满洲里市)
陈朝富(重庆市永川区)    张培楼(山东文登区)
  林(江苏连云港市)    苏根劳(陕西永寿县)
王中友(四川宣汉县)     杨冬莲(河南邓州市)
刘建华(山西太原市)      张光鑫(湖北咸宁市)


发表于 2018-12-9 08: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精彩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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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08: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答题的国际裁判吴润平老师:
如果您在国际赛场上,按国际规则应如何判?
国际规则说: “闪击过程结束于脚离开自球。
这和我国2011规则是一致的。而和我国2015规则不同。
那么按国际规则我们应当如何判?(也就是按我国2011规则如何判?)
如果结果一样,那就是不存在您在上述回答中的:
一定要对前后规则进行对比学习和理解,尤其是对规则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作为重点进行学习,这样才能更好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规则。
如果结果不一样,那么我国规则附录一里,为什么不表明这一个重要的不同?
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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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8: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择答案D。4球出界,获得续击权,此时抬脚自球滚出界外,属于击球阶段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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