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8-12-10 13:38 编辑
第26题解答: 正确答案选D。 此题需从《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5)(以下简称《2015规则》)“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中去寻找依据。 《2015规则》中“第十六条”第二款“闪击过程”明确指出:“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可以理解为,闪击过程的“开始”只要达到“撞击后各球静止”这一个条件;而闪击过程“结束”应满足三个条件,即“闪击成功”、“场上球静止”和“获得续击权”,关键是“获得续击权”。 题中提出的“⑤在三角三线边线上,用④闪带三门前一号位未过三门的⑥”,这个前提是撞击已经成功完成,且各球已经静止。容易引起混淆的是,④闪带⑥号球未成功,④号球却出界了,见不到“场上球静止”的表述,如果生搬硬套规则,有可能出现“闪击未完成”的错误认识,也就可能出现随后按“闪击犯规”来处理“抬脚时球滚出比赛线”。 造成按“闪击犯规”处理的错判原因主要是对《2015规则》中“闪击过程结束”的修改理解还不到位。《2015规则》之前的规则对“闪击过程结束”的界定是“踩球脚抬起为止”,而《2015规则》已经将其修改为“获得续击权为止”,即在踩住自球的前提下“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就是获得了续击权(即闪击完成),已经涵盖了闪击成功。 题中④闪带⑥,④号球出界。④号出界的同时,理论上5号击球员立刻获得“续击权”,此时,闪击也就成功,闪击过程已经结束;后面抬脚出现的犯规,就不能按“闪击犯规”处理,而应按“击球犯规”来处理(因此时已经进入续击阶段)。 这个案例乍一看好像很简单,但如果对《2015规则》理解不到位,也容易出现错判的情况。对于类似的问题,广大门球参与者在学习规则时,一定要对前后规则进行对比学习和理解,尤其是对规则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作为重点进行学习,这样才能更好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规则。
门球国际级裁判: 吴润平 附:获奖名单 第26题获奖名单 逯景亮(新疆乌鲁木齐市) 韩晓莲(内蒙古满洲里市) 陈朝富(重庆市永川区) 张培楼(山东文登区) 孙 林(江苏连云港市) 苏根劳(陕西永寿县) 王中友(四川宣汉县) 杨冬莲(河南邓州市) 刘建华(山西太原市) 张光鑫(湖北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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