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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2-4-14 1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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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头 发表于 2012-4-12 19:48 
我完全同意您的分析意见。支持您的理解!譬如,拿下边第一案例说说我的意见:
1号球撞击2,4号 ...
同意您的观点。规则有四处有关场内球静止的规定,概括的说,场内球静止前,不能行使比赛行为,这应是规则的精神,实际也是这样执行的。第一次闪击抬脚后要等场内球静止才能进行第二次闪击,或者说只有此时才获得第二次闪击的权利。可见这段时间并不在闪击过程中,闪击过程不连续。闪击权(二)的规定使部分人提出整体闪击过程的说法,应是误解,但这是规则不慎密造成的,可见规则应修改或补充说明,双杆球的续击权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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