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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是场上最累的人,这毋庸置疑。他们也是门球爱好者,可是因为执裁失去了比赛机会;其次,裁判应该受到尊重,但是很多球队对裁判显然缺乏尊重,这可能是导致裁判缺乏,不少人不愿意执裁的根本原因。
之所以有这样的感慨源于一件真实的事。据我队内的一名裁判老师反映,在9月下旬的一次比赛中,因为对方拖延时间,她喊了8秒,就被对方用极为肮脏的语言辱骂。然而裁判组只对其警告,未有实质性处罚。裁判队伍中其他人都对此事表现冷漠,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这让她很伤心,她甚至有退出裁判队伍的念头,在队内其他人的劝说下,她打消了退出的想法。那么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严厉处罚肇事者呢?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19规则应该明确“扰乱比赛行为的几种类型,每一种类型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如出现上述情况,必须以“扰乱比赛秩序”处罚,将肇事者祛除出场,并且要追加处罚——该比赛场地禁赛一年。对于其所在队伍比赛本次成绩取消。当然,也希望19规则中对于裁判员参赛要放开,也就是改为裁判员可以参加比赛,但不得执裁所参加队所在小组的执裁工作。
上述是个人对规则修改的建议,也恳请群内各位老师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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