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8-10-1 10:17 编辑
网友介绍了球场上的一场争议,引起了讨论:
被误判的4号球
本例的讨论使我们看你到:
1,规则硬性规定裁判员失误,错触动态球时形成局面有效。是很不合理的规定。 它和规则的“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的精神相悖!是及时发现,不允许纠正!
本例就是若按规则的“错触动态球时形成局面有效” ,就是便宜了白方,不是公正的处理。
实践中已近多次报道裁判员触动球引起的争议。我也遇到过如下情况:
乙裁在处里界外球,白方闪送红球大力飞来,打到乙裁脚上,乙裁一声啊哟,球被挡在界内,按不处理原则,便宜了红方。
显然不合理的事没有能纠正。
2,所以规则应当删去“触及移动球是不予处理 ” 的规定。
本例情况,应根据规则的 “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来处理。
裁判员按触球时的力度,秉公量裁,放到适当位置,如果裁判估计要出界也就出界。
我们很多网友常说要相信裁判,此时却不让裁判秉公处理,是不对的。
3, 本例的最终处理,就是 “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和 我说的:秉公量裁,放到适当位置。
我认为很合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