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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回 复 硒 都 门 球 老 师
硒都门球老师推荐一例。
硒都门球老师推荐: 看看下图,这是最新“裁判员学习手册”中的一例,望对楼主多少有点启发!
案例内容:(节约版面,草图不复制。)离比赛结束只有16秒时间。9号球在待进二门的门前位置,8号球在二门前、正对着9号球的界外处。现在轮及8号球击球。只要9号击球员能够击球,红方才能取胜。否则白方获胜。
8号击球员采取:使用10秒击球的方法、在击打界外球进场后、将9号球大力撞击出界。
在裁判员学习手册中,有如下一段话。(均是原文)
此时若等裁判员把9号球捡回来放到原位,时间早已过了16秒,裁判员就不能呼叫9号了。
对于这种犯规行为,裁判员要在8号队员击球后,立即宣布暂停,待裁判员把9号球放回原位后,再呼叫9号,比赛正常进行。(或当8号队员击球撞击9号球时,便立即宣判“犯规”,并立即呼9号,并作“稍等”,待裁判员把9号球放回原位后,再示意9号击球员击球)。——这两种方案,都能够保证9号击球员有击球、获胜的机会。
我仔细看后,有如下启发:即认为这两种方案都行不通。
这两种方案都是违背门球竞赛规则,是方案制造者与支持者们,一厢情愿的想法而已。并无任何实践操作、执行的价值。
为了叙述方便,现将括弧内的方案作为第二方案,前面的方案作为第一方案。
第一方案:裁判员要在8号队员击球后,立即宣布暂停的方式,待处理好9号球以后,再呼叫9号,比赛正常进行。
试问:这样的违规操作,比赛还能够合理、合法的正常进行吗?不能。
理由:8号队员击球后,立即宣布暂停,根据、依据何在?
不要说8号击球后,并未撞击9号球,立即宣布暂停,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疯子行为。即使8号击球,撞击到9号球以后,再立即宣布暂停,也是一种无根无据的傻子行为。
须知击球员击球出界、或犯规,都是比赛中的有效比赛行为、都是正常行为。都不会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只有比赛不能正常进行下去,主裁判员才能要求暂时停止比赛。
所以说:采取立即宣布暂停比赛方法不可取,也行不通、绝对不正确。
第二方案:立即宣判犯规,并立马呼9号,并作“稍等”,待裁判员把9号球放回原位后,再示意9号击球员击球。
这个方案看起来似乎设计得天衣无缝。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犯规经宣判后,裁判员可以不进行处理,就可以立马进行呼号吗?这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是绝对早不到任何理论依据的。
规则中裁判员虽然有让击球员进行稍等的执行权力。此处裁判员运用稍等权力,绝对不是属于呼号后可以进行稍等的法律范畴。
否则以后凡是出现必须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的问题,裁判员都可以采取先进行及时呼号,再叫击球员做稍等的处理方法,那么今后的门球运动,一切的及时宣判、及时处理的事项,都可以放到及时呼号以后去操作。门球竞赛规则将会出现彻底颠覆性的改变。这似乎有点不可能。
我们说:呼号击球与续击(闪击)击球的条件与状态是不同的。
呼号击球:是裁判员认为击球员已经具备击球条件下,才可以进行呼号、击球。
续击(闪击)击球:是击球员认为已经具备续击(闪击)条件下的击球。
续击(闪击)击球区别于呼号击球的地方:在于前者为了比赛的公平、公正,避免发生意外,需要及时处理好现场后,在裁判员双到位的情况下,才具备续击(闪击)击球的条件。所以此时裁判员才需要向击球员做出稍等的手势。
举例说明:击球员击打自球撞击场内多个球,经裁判员及时宣判后,有的球出界,其余球与自球在场内移动均已静止。击球员便可以获得相应的闪击权与续击权。
由于场上所有球移动均已静止。击球员便认为自己可以实施闪击权和续击权。此时击球员未等裁判员放置好界外球而进行闪击,虽然不提倡、但也并没有什么不妥,更谈不上犯规。
在这种情况下,此时甲裁应该向击球员做出稍等手势,等乙裁处理完毕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所需用时为裁判用时,这样做才比较妥当,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这样裁判用时与击球员用时,才不会互相穿插、造成互相打架的局面。
如果裁判员是经过呼号以后,再行驶稍等的权力,那么此时呼号后,击球员10秒击球时间已经开始计算,裁判用时势必会算到击球员10秒用时中去。不管怎么解释、怎么操作也绝对区分不开,也很难分开。
先呼号,后宣判、处理的做法,特别是在比赛最后、最关键时刻,裁判员明明是好心、有意在偏袒被呼号的红方击球员一方,经常会出现由于裁判员过早的呼号,呼号后便开始计算击球员10秒计时,而此时的球体继续移动需要时间,裁判员的宣判与处理需要时间。这些时间加起来如果刚好超过10秒钟时间,击球员便会被判“超时犯规”。裁判员等球停稳、宣判处理后,如果离比赛结束还有哪怕是还有几秒钟时间,红方击球员还有最后的击球机会。由于裁判员过早进行“及时”呼号,击球员最终被判“超时犯规,”而失去最后可以击球、反败为胜的机会。
现场一些现象的实际情况是:
裁判员必须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实质上是在支持、偏袒“有意拖延比赛时间”一方的行为。
裁判员不进行及时宣判与及时处理,就匆忙、草率实施及时呼号的做法,在法律意识增强的条件下,恰恰会成为是一种损伤有一线机会实施击球一方队员的行为。
饭要一口口吃,路要一步步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也得按部就班的来。
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裁判会把关。
比赛结束应该由谁击打最后一棒球,裁判员心中自有一杆秤。
此时此刻心急了、耐不住性子了,早干什么去了?
相信裁判、依靠裁判、尊重裁判才是最好,最佳选择。
以上就是我看了“裁判员学习手册”中的一例后,获得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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