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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系 统 过 程 中 的 变 化
门球运动属于一个系统工程。各项规定都有一定道理,这样才能够维持特定条件下的系统平衡。
比如:老规则不允许放弃击球。所以在闪击犯规最后说明中(非正式条款),有一补充说明规定即:被闪击的球移动超过10厘米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啊障碍物反弹回来,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补充认定的理由是:由于当时规则采取不允许“放弃击球”政策,虽然在闪击过程中被闪击的球移动已经超过10厘米,即使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并不触犯任何一条有关闪击犯规的条款。应该不存在任何闪击犯规行为,应该不属闪击犯规。
只是闪击完成后,获得续击权时、不允许放弃击球。就一定会出现:在续击过程中必定会犯“重复撞击”犯规。
这种形式的犯规,当时为了规则执行的简洁,就不拖泥带水的要求击球员进行毫无意义的续击、犯规,直接被判定为“闪击犯规”来得会更直接、简单许多。两种不同的判罚:闪击犯规、重复撞击犯规,自球都是要被拿出界外的。
结论:当时是这么解释、这么执行的。当时是得到广大门球人的谅解与支持的。
事过境迁,中国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对有关章节进行了大胆改革。其中最突出的一条就是:允许放弃击球。
当时就有许多网友在学习新规则时立即提出:被闪击的球移动超过10厘米以后,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既然不属于原来的闪击犯规内容;现在既然可以允许“放弃击球” 所以反弹回来虽然与自球接触,但是击球员可以采取“放弃击球” 的行为,也不存在后面的续击行为,所以“重复撞击”的恶果并不存在。
大家的结论是:允许放弃击球,就不会存在以前出现的“闪击犯规” 一说。
我认为大家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
系统中一些因素发生变化,必然会波及原状态失去平衡。调节新系统的平衡,是必须跟上去的一件重要工作。否则会顾此失彼、出现问题、闹笑话。
允许放弃击球,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再判:犯规。理论上站不住脚、解释不通;学习过程中无理可言、接受不了;操作过程中抵触情绪一定会很大,会丧失法规的威严。
近来浙江湖州甄小卯老师有一动态图例,就是专门描述此案例,引发出我的思绪,才贸然发表此观点。
一定会给领导、专家们找麻烦了,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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