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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16: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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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提出一个裁判长和裁判组长和裁判员关系难题,就是裁判长有没有权力在事发现场纠正裁判员的错误问题。
有人认为裁判长无权,理由是裁判长的和裁判组长没有这个职责。
我以为没有哪一个组织里上级领导没有纠正下级的错误的权力。如果没有,那裁判长仅仅是一个分配工作的人事员,谈不上是“裁判长”。所以门球这样规定是奇怪的。
楼主问“如果你是裁判长,如何解决此事?”
我的回答是: 如果不授予我纠正下级裁判的错误的权力,我就拒绝当裁判组长,或裁判长。
如果我当裁判长我在领队会上我会宣布如下几条:
1,对裁判员的判罚有意见时,允许教练或队长及时提出。
2,裁判员要立刻召集场上其他裁判会商,做出答复,(场上裁判意见不同时主裁决定)。
3,对裁判的判罚仍不同意时,有权要求上级裁判到场听取申诉,上级裁判认为有理,可以纠正当值裁判的错误。
如果上级裁判支持裁判的判罚,则扣去不服方 1 分,并失去本场后续比赛中再次请求 上级裁判到场听取申诉的权利。
4,对于过后无法验证的赛场情况,如是否撞击,是否超时等仍以裁判员的判处为准,但是有录像支持者,也可以查看录像。
本例的争议是什么问题要请楼主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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