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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8-6-14 13:48 编辑
手中球掉下触及脚,过去一直按“不是允许行为”,定为犯规的。受2015规则错误的文字表述误导,多数人认为是放宽了、不犯规了。在2004规则前,我国规则中都没有将触球犯规单独列为一条,而是在击球一条下,作为一小项 ,就是一句话:“除规则允许。。。。。。”(其实,这样很好)2004规则开始,单独列为一条,除了这句话以外,在后边加了方框“举例”,就是2015规则的1——4项的内容;
2009规则照抄2004规则;
2011规则,照抄2009规则,并将“触球犯规举例”,改为“触球犯规还包括”,内容还是那1——4项,这是突出了“除规则允许。。。。。。”,将其列为了主项;
2015规则则,将“还”去掉(我以为是错漏,非故意)成了现在的“触球犯规包括下列情形”。这显然是错误的,是把“除规则允许。。。。。。”这一犯规具体化为1——4项。实际是淡化、排除了“除规则允许。。。。”这一主体,可以理解为除此4项之外,再没有别的触球犯规的“情形”了,所以,大家就以为手中球掉下触及脚不犯规了。朋友,您以为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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