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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误人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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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4 13: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8-6-14 13:48 编辑

手中球掉下触及脚,过去一直按“不是允许行为”,定为犯规的。受2015规则错误文字表述误导,多数人认为是放宽了、不犯规了。在2004规则前,我国规则中都没有将触球犯规单独列为一条,而是在击球一条下,作为一小项 ,就是一句话:“除规则允许。。。。。。”(其实,这样很好)2004规则开始,单独列为一条,除了这句话以外,在后边加了方框“举例”,就是2015规则的1——4项的内容;
2009规则照抄2004规则;
2011规则,照抄2009规则,并将“触球犯规举例”,改为“触球犯规还包括”,内容还是那1——4项,这是突出了“除规则允许。。。。。。”,将其列为了主项;
2015规则则,将“还”去掉(我以为是错漏,非故意)成了现在的“触球犯规包括下列情形”。这显然是错误的,是把“除规则允许。。。。。。”这一犯规具体化为1——4项。实际是淡化、排除了“除规则允许。。。。”这一主体,可以理解为除此4项之外,再没有别的触球犯规的“情形”了,所以,大家就以为手中球掉下触及脚不犯规了。朋友,您以为是这样吗?



点评

这是新规则又一重要语句和逻辑错误!  发表于 2018-6-14 14:29
发表于 2018-6-14 16: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建行人 于 2018-6-14 16:05 编辑

闪击捡球后,从手中球掉下触及脚不应该判犯规。一是规则中没有要求(不是漏写,而是没必要)。二是这种情况对球场上的双方没有影响或损害。三是在球场上不便掌控;例如:触及脚判犯规,那么触及腿呢?触及胳膊?触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呢?规则就是规则,规则中没有限制的,就是可以的,没不必延伸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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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5 05: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要以规则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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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6 19: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建行人老师的表述和见解。

点评

那么,这个“还”字到底是不是应该有?  发表于 2018-6-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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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6 20: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球就是不犯规,不能再有别的误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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