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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8-5-30 13:51 编辑
最近我仔细阅读、分析了2015规则中,关于中途“投降”(认输)的对待方法,网友们也找了很多处罚的依据。我的看法是,规则17页、47页的规定,都不适用于中途投降,也可以说,规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要明确“投降”方的目的。据我所知,以往的投降,多出现在比赛时间不多,本方球多在界外,已经没实际的击球权利,更不说得分、翻盘了。这种情况下的投降,实在是无奈之举,只是为了摆脱“当观众”的尴尬而为之,并非恶意破坏比赛,若按“违体”处罚,实属不当,因为规则、规则的制定者“违体”(违背体育竞赛规律)在先——除了门球,世界上没有任何体育项目会出现此种情况。频繁出现“投降”暴露了规则的问题,应该按体育竞赛的规律,修改规则,而不该用“重罚”来镇压。
至于想利用“投降”达到其他目的的,应该用规定予以遏制,如征求对方意见是否接受“投降”,接受,按实际得分记录,不接受,可单方打完剩余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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