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击球 一 击球
1.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上述红字条文,是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给什么是“击球”作出的明确规定,这项规定涵盖了以下四点: 一、必须是击球员(被呼号者、或获得闪击权者、或获得续击权者)才有击球权; 二、击球员必须用手握球杆挥摆球槌; 三、击球员必须使用球槌的击球面击球; 四、击球员用击球面击打的必须是自球。 上述四点,构成了什么是“击球”的四要素,此四要素缺一不可。而且,其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要素,就是击球员的击球行为,击打的必须是自球。 如果击球员击打的不是自球,对照规则的上述规定,则构不成“击球”——属非击球行为! 那么,如果这种“非击球行为”一旦被击球员实施了,该定性为什么行为呢?根据规则第十八条触球犯规的精神,只能定性为“触球”行为。 结论:击球员不击打自球而击打他球的“触球”行为,是规则不允许的行为,则应按规则第十八条触球犯规的规定,判其“触球犯规”,这才是最准确的定性处罚。 题外话:鉴于上述结论,则规则第十二条第四款 1.⑸“击球时,错击了他球”为“击球犯规”的规定,就应该归属到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的款项中了。 个人认识,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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