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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6 14: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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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裁判法的规定是“在自球与他球距离较近的情况下,沿自球和他球中心线连线方向击打自球撞击他球时,易产生连击现象”,但裁判法并没有规定自球与他球“距离较近”是10厘米。人为的将连击概念中‘自球与他球距离较近’界定为10厘米以内,太绝对化了,既不科学,也不符合门球运动的实际情况。如果说10厘米以内为连击,超过10厘米就是触移动球的话,那么,为了公平公正,则裁判员就必须在击球员击球前,先让击球员“稍等”,用尺量出自他球的距离是10厘米以内、还是以外,并告诉击球员后,才能让击球员击球。否则,到时出现犯规,不管是判连击、还是判触移动球?运动队双方都可能会根据各自的利益提出不同的意见,是否是10厘米的争议就会随之而生,裁判员就会空口无凭,难以解答,导致被动。 其实,只要符合规则关于“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两要素的界定,就应判连击,因为相对球场而言,两球相距10厘米、12厘米、15厘米甚至20厘米,等等,都是“距离较近”,都会产生连击现象。
所以,我非常赞同泰虎老师的意见:我不同意(10厘米)为界定是否属于“连击”与“触及移动球”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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