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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规 不 能 容 忍 的 错 误
门球竞赛规则条款的修定,应该更趋于科学、合理,无懈可击才对。
但是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竟然会出现如此不能容忍的错误,实属不应该。
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书第33页中是这样错误修订的。
闪击成功: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这与2004、2009、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关说法进行对比,有两点重大遗漏。
2004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闪击完成:有效闪击是指以下情况:
1、被闪击的球移动后离自球的距离在10厘米以上。
2、被闪击的球撞柱满分。
3、被闪击的球出界。
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离自球的距离超过10厘米。
(二)被闪击的球满分。
(三)被闪击的球出界。
2004、2009、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对于闪击完成(或成功)的论述都包含被闪击的球满分和出界两项不需要超过10厘米的规定。
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闪击成功:论述与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完全相同。
说明: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将闪击成功的条件,只规范:他球的移动,距离自球一定要超过10厘米这么一个必定、先决条件。
那么闪击他球撞柱或是闪击他球出界,如果均未超过10厘米,那么闪击就会被认为均未成功,都应该是属于犯规行为。
实践证明:这是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在修改、印刷、校队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重大错误。只是大家并没有发现、重视罢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按照闪击成功:三项具体内容去执行。并未引发任何异议、问题和矛盾来。
如果有人敢于坚持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关于有关闪击成功的定义,去否定被闪击球满分和出界与自球距离未超过10厘米,是不能判:撞柱得分,或出界有效。而应该判:闪击犯规。那一定会令门球界一片哗然!
修规看来并不比制定规则来得轻松、愉快与简单。修规必须要按照系统工程的观点,明白哪些地方存在问题与不足?如何保持连贯、一脉相承的观点,对不足之处进行适当的修改、趋于完善。切不可草率行事、将正确的内容、正确的东西修改成残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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