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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烨鹤

两个值得深入考虑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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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7 15: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8-2-27 13:48
这两个问题争论,搞错了对象啊。
一个是压了球门线,一个是贴靠中柱。根本没有可比性的问题,拿来比较肯定 ...

任何一个比较 都是可以的,
例如有人要把 甲男和乙女 比身高,
你不能说:你比错了对象,甲男只能和丙男比高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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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16: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8-2-27 16:17 编辑

    为什么旧话重提,那是因为在裁判区看到了泰虎老师所发的李丹丹(国际级裁判员)对21题的解答,由此联想自己多年来的未解之惑,于是有了今天的讨论。我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观点,更希望得到让人心悦诚服的答案。
    我仔细看了老生畅谈老师的回贴,贴中说,这两个问题争论,搞错了对象,一个是压了球门线,一个是贴靠中柱。根本没有可比性的问题,拿来比较肯定是不行的。要想有可比性,要把压球门线,变成不压球门线。
    假定(门前)界外球进场,刚刚和球门线接触,球体的前沿与球门线呈切线单点接触,这是否就意味着与球柱接触的情况可比了?虽然出现这种特殊情况的概率极小,但这两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点,即球体都是只有一个点与球门线、与柱接触。然而按现行门球规则的规定,经有效撞击,前者过门依然不能得分,后者照样得分。
        这又该如何分析、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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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22:06: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8-2-27 15:45
任何一个比较 都是可以的,
例如有人要把 甲男和乙女 比身高,
你不能说:你比错了对象,甲男只能和丙 ...

呵呵,比身高当然可以。但是,用身高来比胖瘦就属于比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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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用身高比胖瘦?  发表于 2018-2-27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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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22:15: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后卫 发表于 2018-2-27 16:04
为什么旧话重提,那是因为在裁判区看到了泰虎老师所发的李丹丹(国际级裁判员)对21题的解答,由此联想 ...

"球体的前沿与球门线呈切线单点接触,”。老师自己按照规则判断,这种情况是不是"越过了球门线,是不是符合过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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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规则目的是改进规则,如果用现规则来分析意见的对错,那就不用讨论了。  发表于 2018-2-2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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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10: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规则目的是改进规则,如果用现规则来分析意见的对错,那就不用讨论了。”
这句话看似有理。
讨论规则就是要分析现规则的对错,有错,错在哪,怎么改?才能有的放矢。
所以,说过门,就要讨论有关过门的规则有无过错。撞柱,就要讨论有关撞柱的规则。
现在把这两种毫无联系的情况拿来对比,就好比是拿身高对比胖瘦。

点评

讨论规则就是要分析现规则的对错,有错,错在哪,怎么改?才能有的放矢。我赞成这个观点,只是我认为并不是讨论现规则有没有错,规定,无所谓对错,但是规则最好是同类事的处理有一致性。 所以,说过门,就要讨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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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8 10: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8-2-28 10:00
“讨论规则目的是改进规则,如果用现规则来分析意见的对错,那就不用讨论了。”
这句话看似有理。
讨论规 ...

讨论规则就是要分析现规则的对错,有错,错在哪,怎么改?才能有的放矢。我赞成这个观点,只是我认为并不是讨论现规则有没有错,规定,无所谓对错,但是规则最好是同类事的处理有一致性。

所以,说过门,就要讨论有关过门的规则有无过错。撞柱,就要讨论有关撞柱的规则。
这也对,但是,我们讨论的是:界外球进场的权利,
界外球进场应当除占位外无任何其他权利,
界外球进场压门线,不算半过门,必须退出后再过门。
但是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柱,无需退出再撞柱,只要离开(即使是间接的原因)就算撞柱。
这就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柱,还是多了一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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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10: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8-2-28 10:58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8-2-28 10:26
讨论规则就是要分析现规则的对错,有错,错在哪,怎么改?才能有的放矢。我赞成这个观点,只是我认为并不 ...

规则规定,不仅仅是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下轮过门不算数,门后球压球门线下轮过门也是不算的。
所以这个问题不涉及界外球进场的权力问题,涉及的是过门的规定的问题。

至于您说的“界外球进场压门线,不算半过门,必须退出后再过门。
但是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柱,无需退出再撞柱,只要离开(即使是间接的原因)就算撞柱。
这就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柱,还是多了一份权利。”有关这个问题,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柱,即使贴的再紧,它也没有(不能)侵入到柱内,而界外球进场压在球门线上,是侵入到了门后,这个性质是不同。所以第一次回帖我说,这个不可类比,要比只能拿界外球进场停在球门线前的球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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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14: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8-2-28 14:52 编辑

    我们这次讨论的分歧,实际上反映的是对界外球压球门线和界外球接触中柱两种现象性质应如何界定的分岐:是有效接触,还是无效接触?如果认为二者都属于有效接触,那么就应按有效接触的原则来处理后续的过程(即恢复09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认为都属于无效接触,就按无效接触的原则来处理其后续的过程。如果前者是按无效接触来认定,后者又是按有效接触来认定,(我认为现行的门球规则就是这样认定和处理的)这难免要产生矛盾。

点评

我们的分岐:是有效接触,还是无效接触? 接触:不存在有效、无效,接触即接触,不接触即不接触。 有效、无效:指的是过门、撞柱得分、不得分。 两种概念,不能混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2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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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21: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崔根武 于 2018-2-28 21:04 编辑

    ‘界外球进场贴柱’,赛场上很少出现(或几乎没有),如果出现还是按现在的规定处理还是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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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8 21: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后卫 发表于 2018-2-28 14:00
我们这次讨论的分歧,实际上反映的是对界外球压球门线和界外球接触中柱两种现象性质应如何界定的分岐: ...

我们的分岐:是有效接触,还是无效接触?


    接触:不存在有效、无效,接触即接触,不接触即不接触。
    有效、无效:指的是过门、撞柱得分、不得分。
    两种概念,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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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8 22: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界外球压门线,过门无效,不得分。
已过三门的界外球接触门柱,同样不得分。
两者没有区别。
但是下一步:
界外球 退回或过门都无效,都不得分。
已过三门的界外球,间接 移动离开就有效,得分。
两者有不同的权利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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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10: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界外球进场触及中柱和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问题的讨论,有可能引起人们对当初确立该项规定之初衷的探究。09规则的修订后至11规则的出台,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两项,其一是得分不封顶,其二就是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经有效撞击过门不得分。
坦率地讲,在过去(2015规则出台前,举办了大型的研讨会,是前所未有)规则有些规定的改变,是少数专家不走群众路线、闭门造车的产物。
例如:
04规则以“胜场次不能二次得利”为由,实行相等队不比较相互之间的胜场次,而是直接比较净胜分,致使相等队中胜两场的蒙羞出局,胜一场的堂而皇之出线;而且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主宰中国的门球规则竟达11年之久。
09年向世界门联提交的取消球、球双杆,只保留球、门双杆的提案,让中国的门球人一头雾水。
09规则推出的限双规定,让人啼笑皆非。
11规则出台得分不封顶的规定,全然不顾重新过一门的撞柱球对二门前、三门后大片区域的有效控制等等。
不难看出,界外球进场触及中柱和压球门线,后经有效撞击前者的分后者不得分的规定,最大的受益者是裁判员,他们再也不需要去记门前球和门后球了,既省事又方便。至于球过门有“三性”,球撞柱没有这“三性”,那是有些裁判员和网友后补的理由,而且并不足以成为二者无相似、不可类比的证据。
另外,界外球不能撞击他球,撞柱不能得分,过门不能得分。但把这些规定随意地引伸、扩大为甚至不能成为压球门线的球,这在逻辑推理上也存在问题。
现在我严重地怀疑(借用网络语言,不必深究),界外球压球门线经其后的有效撞击不得分的规定,仅仅是为了裁判员执裁(不必记门前球或门后球)的方便,而并没有顾及会波及其他类似的情况。
但仅仅是怀疑,有推理想象,没有证据。这是讨论中的说辞,还不至于因此招致严重的后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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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 10: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8-3-1 12:01 编辑

   我和夫人同用 一台电脑,没将她退出我就发贴了,前一贴我没法删除,故再发一次。抱歉。

    界外球进场触及中柱和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问题的讨论,有可能引起人们对当初确立该项规定之初衷的探究。09规则的修订后至11规则的出台,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两项,其一是得分不封顶,其二就是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经有效撞击过门不得分。
    坦率地讲,在过去(2015规则出台前,举办了大型的研讨会,是前所未有)规则有些规定的改变,是少数专家不走群众路线、闭门造车的产物,因此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不足为怪了。
    例如:
    04规则以“胜场次不能二次得利”为由,实行相等队不比较相互之间的胜场次,而是直接比较净胜分,致使相等队中胜两场的蒙羞出局,胜一场的堂而皇之出线;而且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主宰中国的门球规则竟达11年之久。
    09年向世界门联提交的取消球、球双杆,只保留球、门双杆的提案,让中国的门球人一头雾水。
    09规则推出的限双规定,让人啼笑皆非。
    11规则出台得分不封顶的规定,全然不顾重新过一门的撞柱球对二门前、三门后大片区域的有效控制等等。
    不难看出,界外球进场触及中柱和压球门线,后经有效撞击前者得分后者不得分的规定,最大的受益者是裁判员,他们再也不需要去记门前球和门后球了,既省事又方便。至于球过门有“三性”,球撞柱没有这“三性”,那是有些裁判员和网友后补的理由,而且并不足以成为二者无相似、不可类比的证据。
    另外,界外球不能撞击他球,撞柱不能得分,过门不能得分。但把这些规定随意地引伸、扩大为甚至不能成为压球门线的球,这在逻辑推理上也存在问题。
    现在我严重地怀疑(借用网络语言,不必深究),界外球压球门线经其后的有效撞击不得分的规定,仅仅是为了裁判员执裁(不必记门前球或门后球)的方便,而并没有顾及会波及其他类似的情况。
    但仅仅是怀疑,有推理想象,没有证据。这是讨论中的说辞,还不至于因此招致严重的后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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