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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的撞击定义是:
(15-1 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根据 这个定义,“撞击”是很广泛的,下列现象全部符合撞击定义:
1,自球过一门前、后触及他球,
2,自球触及他球后出界,
3,自球触及他球,使他球出界,
但是,通常裁判员只对 “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并且自他球都停在界内” 的撞击,才宣判 “撞击X号!”。
所以这里裁判员的宣判其实际意义为 “可闪击X号!”。
所以规则应当做如下的修改:
方案一:
a,保留现撞击定义。
b,对 24-2-3 主副裁共同职责 作修改:
原文为: (4)判断并宣布撞击、过门、及撞中柱。
修改为: (4) 判断并宣布 可闪击球号、过门、及撞中柱。
C, 修改裁判员判词 :“撞击X号!”为“可闪击X号!”。
方案二:
a, 修改撞击定义。
原文为: (15-1 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修改为:(15-1 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除外开球)移动后触及他球,并且自他球均留在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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