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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定义或撞击判词应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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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7 08: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规定的撞击定义是:
(15-1 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根据 这个定义,“撞击”是很广泛的,下列现象全部符合撞击定义:
1,自球过一门前、后触及他球,
2,自球触及他球后出界,
3,自球触及他球,使他球出界,

但是,通常裁判员只对 “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并且自他球都停在界内” 的撞击,才宣判 “撞击X号!”。
所以这里裁判员的宣判其实际意义为 “可闪击X号!”。
所以规则应当做如下的修改:
方案一:
            a,保留现撞击定义。
            b,对  24-2-3 主副裁共同职责 作修改:
                 原文为:    (4)判断并宣布撞击、过门、及撞中柱。
                 修改为:   (4) 判断并宣布 可闪击球号、过门、及撞中柱。
            C, 修改裁判员判词 :“撞击X号!”为“可闪击X号!”。
方案二:
           a, 修改撞击定义。
                原文为: (15-1 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修改为:(15-1 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除外开球)移动后触及他球,并且自他球均留在界内。


发表于 2018-2-17 20: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精彩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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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8 08: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有不同意见,我的观点可能站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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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8 10: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8-2-18 10:17 编辑

1,自球过一门前、后触及他球,
2,自球触及他球后出界,
3,自球触及他球,使他球出界,
————————————————

1,自球过一门前、后触及他球,
此条,已经单独说明了,不为撞击;
2,自球触及他球后出界,
这是规则规定省略宣判的情况;
3,自球触及他球,使他球出界,
这也是规则规定省略宣判的情况;
这些问题多年来,都已经为门球人所共识的问题。更改只能是“多此一举”,甚者,“为门球运动添乱”!我不赞同楼主意见。




点评

2,自球触及他球后出界, 这是规则规定省略宣判的情况; 3,自球触及他球,使他球出界, 这也是规则规定省略宣判的情况; 请问 在哪一条里说不用宣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1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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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8 10: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8-2-18 10:28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18-2-18 10:13
1,自球过一门前、后触及他球,
2,自球触及他球后出界,
3,自球触及他球,使他球出界,

2,自球触及他球后出界,
这是规则规定省略宣判的情况;
3,自球触及他球,使他球出界,
这也是规则规定省略宣判的情况;
请问 在哪一条里说不用宣判?
1,自球过一门前、后触及他球,
此条,已经单独说明了,不为撞击;
规则说碰撞无效,意即不产生闪击权,但是符合撞击定义的。

从规则的逻辑完整性出发,必须明确排除这几条是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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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人都知道这是“撞击”!何必“画蛇添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18 10:30
我不知道您是不是裁判员! 比赛时,自球撞击了他球,有的时候,裁判员没有意识到自球会出界,就宣判“撞击x号”--一旦出界,补充宣判:X号出界!裁判员意识到自球会出界,省略宣判撞击,直接宣判:“x号出界”!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1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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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8 10: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8-2-18 10:17
2,自球触及他球后出界,
这是规则规定省略宣判的情况;
3,自球触及他球,使他球出界,

我不知道您是不是裁判员!
比赛时,自球撞击了他球,有的时候,裁判员没有意识到自球会出界,就宣判“撞击x号”--一旦出界,补充宣判:X号出界!裁判员意识到自球会出界,省略宣判撞击,直接宣判:“x号出界”!这是规则的精神,可以按照其他条文情况类比的。机械地执行规则不可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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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与裁判法P77规定: 1.撞击后自球或他球出界:只宣判“×号出界”并作手势(撞击×号省略)。 2.撞击后自球或他球撞中柱:只宣判“×号撞柱”,并做手势(撞击×号省略)。 泰虎老师也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1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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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8 10: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8-2-18 10:17
2,自球触及他球后出界,
这是规则规定省略宣判的情况;
3,自球触及他球,使他球出界,

门球人都知道这是“撞击”!何必“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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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知道的内容太多了,难道不要靠规则来统一吗?  发表于 2018-2-18 11:02
规则难道靠人人都知道来推广的的吗?  发表于 2018-2-1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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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8 10: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8-2-18 10:29
我不知道您是不是裁判员!
比赛时,自球撞击了他球,有的时候,裁判员没有意识到自球会出界,就宣判“撞 ...

          规则与裁判法P77规定:
1.撞击后自球或他球出界:只宣判“×号出界”并作手势(撞击×号省略)。
2.撞击后自球或他球撞中柱:只宣判“×号撞柱”,并做手势(撞击×号省略)。


       泰虎老师也真够辛苦的。有的人一天不批规则,一天不舒服!现在的门球裁判员都成了什么了啊?
       门球啊!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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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思维的确特离奇!是的,不跟帖说说,他以为又为门球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发表于 2018-2-18 18:13
我觉得这种思维特离奇,不跟帖说说,楼主还会沾沾自喜能够站住脚了呢!  发表于 2018-2-18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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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18 14: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承认 “撞击 ”不一定导致 闪击。
只有产生闪击权的撞击才宣判。
那么为什么不规定 宣判词为   “可闪击X号!” , 而要宣判 “撞击X号!”。
哪一个宣判词更 确切?
哪一个规则行文跟简单?(改为“可闪击X号!”,裁判法里的那几句话完全可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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