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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 10: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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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雨颀78 于 2018-4-2 10:45 编辑
36、用语言或肢体干扰对方队员的行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直接判罚,行为严重者第一次可直接判罚)〈保留〉
38、有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由主裁判员酌情处罚。〈违体行为很难界定呀,实践中主裁不敢得罪人,可能要惊动裁判组长或裁判长来处理〉
非场上击球员的不当行为,过去的规定太过于笼统,看似裁判有无上权利,实则啥也不是,此处可以做出明确规定:
场上击球员本方其他队员有不当行为的,场上球员停杆;对方人员有不当行为的,场上击球员的下号球停杆。
比如,1号在场上,红方其他队员包含教练、替补等有不当行为,1号停杆。不当行为前1号的操作有效。假如市白方队员包含教练和替补等有不当行为的,2号停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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