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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11门球规则》修订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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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2: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发《门球之苑》2012年第1期文章                                             
                                             
                                                       谈 规 则 修 改
                                                     
                                                      《2011门球规则》修订组
     

(三)为什么有些规定要翻来覆去地修改?
       一些朋友针对新规则中取消了过一门限制轮数以及有关“确认”问题的的修改,提出了为什么要“翻来覆去”的疑问。
       先说过一门限制轮数的问题。
       我国第一步门球规则诞生于1985年,内容完全照搬日本门球规则,其中没有过一门限制轮数的规定。1996年,中国门协第五次修改规则时,增加了“过一门时,同一号球三轮未过门,该号球员即失去本场比赛资格”的规定,这一规定被简称为“限三杆”。当时为什么要增加这一规定?因为过一门不限制轮数,比赛中常常出现呼号后击球员放弃进一门情形,一方不进一门,另一方为了牵制对手,也有多球“留守”。这种情形,不仅折腾了裁判员,让他们多次在赛场上做“无用功”,更重要的是,有些球会放弃到第四轮甚至第五轮才进场,场地内冷冷清清,只有少数球在玩“捉迷藏游戏”。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增强门球的竞技性和观赏性,所以规则修改时增加了“限三杆”的规定。
      “限三杆”的规定如同一把双刃剑,实行了十多年,对加快比赛节奏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一规定也给参赛球员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致使一些球技并不差的球员,常常因为“限三杆”失去了比赛资格。对于一个以老年人群为主的运动项目,运动员比赛当中被取消资格,这种惩罚如同当头一棒,会给球员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同时,这一后果会导致参赛球数的不对等,使比赛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所以,最近几年,取消或修改“限三杆”的呼声日渐增高,2011规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取消了“限三杆”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取消“限三杆”规定,并不是一次简单的回归,不像有些人形容的那样,“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因为这次规则修改,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得分不封顶,得分不受限制,一门过多放弃的情形自然会消失,如果一方还要没完没了地放弃,对不起,对手不和你“玩了”,人家可能会毫无顾忌地过门并撞柱,第三轮又加入了进一门的序列。2011年的读者杯门球赛中,我们就看到这样的一场比赛,打白球的一方,前两轮一个球都不进,红方①、⑤、⑨进场,③、⑦球负责“留守”牵制,到了第三轮,红方不仅轻松地拿到了13分,而且①、⑤球又一次回到了“起跑线”上。至比赛终了,红方以38:7的大比分获胜。
       可见,这次取消“限三杆”的规定,不只是因为他带来了负面效应,更重要是,当初制定这一规定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它已经完成了“使命”,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再说“确认”条文的修改。
        2009年以前,规则中有关“确认”的问题只列举了多种可以要求确认的情形,并没有对其中的某些条款特别“关注”。《2009规则》修改时,考虑到“击球前自球与他球接触,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撞击有效”的规定,为了规范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所以在“确认”内容中另外增加了一条说明:“球与球是否接触,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正确理解执行“说明”中的内容,完全可以防止这种特殊情形下的撞击行为引发的争议,但是,一些地区在执行这一“说明”时,片面强调“必须”二字,认为凡是接触球,未经裁判员确认,捡拾或撞击都是犯规行为。为了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所以这次规则修改时,将“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修改为“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立足执裁角度,“据实判定”纠正了裁判员对“必须”理解的误区,提出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的执裁原则;立足比赛行为角度,“据实判定”是一项更人性化的规定,即使是击球员忽略了“确认”环节,也不必担心裁判员错判。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规则要求裁判员“据实判定”,作为击球员还是认真履行“确认”手续为好,否则,裁判员的“据实”和你的“认定”出现了偏差,会出现意料之外的结局。
     (四)为什么要用这种方式“限双”?
       一些网友针对新规则“限双”的方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 “限双”有许多方案可供选择,为什么要采用现行的方式呢?
上一期我们讲过,至2011年之前,国际规则中是没有“限双”这一规定的,它的出笼,是针对我国门球人能轻而易举地“造双”和“打双”而制定的“土政策”, 始于《2004规则》,当时是在附则中写了这样一句话:“可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限制双杆球或多杆球”。怎样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没有了下文。所以,那时“限双”的情形可用“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描述,只仅仅停留在“文字”的层面,真正动刀子是《2009规则》,附则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每场比赛,只允许比赛双方各使用不超过两次双杆球或多杆球。此后,该队若再次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续击权时,从第二次续击起,不得直接撞击对方球,否则为“击双杆球犯规”,取消该队员以后的权利,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因为对限双有了明确规定,所以,“限双”迅速在全国的比赛中得到了落实。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围绕着怎样“限双”引发了一场热议。门球人提出了许多种不同的方式。比如,限双可以只限次数(2次)不限方式(“球门双杆”、“撞击球双杆”),也可以只限方式(撞击对方球才算双杆)不限次数,还可以限制使用(打出双杆球后不允许撞击对方球)不限制次数和方式,甚至还有人提出,双杆球是导致“一边倒”现象的“罪魁祸首”,应该全部取消。双杆球是要限制还是取消以及应该何如“限双”的问题,成了门球人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
       我国的“限双”规定,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其探索的思路和方式得到了国际门联的认可,所以,2010年,国际门联修改规则时,也增加了“限双”的内容,即“撞击两个或两个以上他球时,击球员可依照现行规则对被撞击的他球进行闪击,但对自球的续击权仅为一次。只有当击球员成功过门并同时出现撞击时,才会产生二次续击权”。国际规则之所以保留“球门双杆”而取消“撞击球双杆”,因为“撞击球双杆”的导向作用会使双方只在边角地带不断造双,几百平方米的场地中间很少出现“争斗”的场面,只保留“球门双杆”可将比赛过程导入场地中间,增强比赛的观赏性。
        国际规则中“限双政策”出台后,我国在当年《门球之苑》举办的“读者杯”门球挑战赛上进行了试点,发现如果按照这种方式“限双”,力度明显不够,因为实战中,还有很多球队能打出5-6个双杆球,
       基于上述情况,修改组在讨论“限双”问题时,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和探讨,考虑到我国是国际门球联合会成员,我们的规则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尽量和国际规则接轨,但同时要考虑我国门球和国际门球比赛场地不同的实际,为了使“限双”真正收到实效,所以我们在修改时又增加了对双杆球次数的限制。最终,限双的条文修改为;(三)自球在成功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两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出上述(三)中的情形(再版修改内容),只有1次续击权。
       可见,新规则“限双”的办法,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也许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和门球运动的发展,会有更科学的“限双”方案(甚至有取消双杆的可能)出台,但是,眼下,我们要做的只能是尽快适应它,在比赛中熟悉和掌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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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5: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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