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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0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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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答(洛阳老关)
1球撞击2、4球,当1号队员将4球闪送到四角后,4球还未停稳时,就捡拾了2球,显然是触球犯规了,一号队员被取消了闪击权和续击权。这时在处理问题上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是4球的闪击过程已完成,4球还未停稳,2球的闪击过程还未开始,不属于闪击过程中的犯规,因此只要将2球放回原位即可。
二是4球的闪击虽已完成,但还要对2球进行闪击,闪击2个球是一个整体的闪击过程,因此,不但要将2球放回原位,还要将自球拿出界外。两种意见相持不下,你的意见如何?
答:规则规定:“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在这个题目里,需要闪击两个他球,也就是说撞击后,场上各球静止后,就进入了对两个球的闪击过程,闪击两个球的过程是连在一起没有间隔的,闪击完成的标志应该是成功闪击第二个球以后,踩球的脚抬起离开自球,不能把闪击两个他球的过程完全分割开来,应把闪击两个他球视为一个整体闪击过程。
规则还规定:10秒计时始于:(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2)闪击权产生时;(3)续击权产生时。对4球来说,虽然成功闪出,但是还未停稳,前一个10秒计时时间段虽然结束,但后一个10秒计时时段还没有开始,要等球停稳后才能开始计时,也就是说对2球的闪击还不能开始;只有在4球停稳后,才能进入下一个10秒计时时间段,才能对2球进行闪击,不等被闪击的球停稳,就捡拾另一个待闪击的球,在客观行为上混淆了10秒计时的计算,属于触球犯规行为;因为触球犯规发生时,整个闪击过程还没有结束,所以,应按照闪击过程的规定来处理。
反过来说,如果击球员先闪击的是2号球,未等2球停稳就捡拾4球,也属在闪击过程中的触球犯规行为,道理同上。
我举个例子:撞击后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将B球临时移开后,对A球进行进行闪击,成功闪击A球后,击球员退步时触及一旁的静止球犯规,此时,被闪击是A球还没有静止;如何处理?是不是成功闪击的A球移动有效,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把B球放回原位后,再把自球拿出界外。为什么要把自球拿出界外?还不是因为B 球还没有闪击,闪击过程还没有结束吗。这个道理是不是与本题相似。老师们也可参照规则31页的图10来分析。
啊,对了,“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球距离不足10厘米状态下出现的犯规,自球一律拿出界外”的规定是09规则,新规则不使用了。
综上所述,我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即取消击球员的击球权和闪击权,4球闪击移动有效,将2号球放回原位,自球拿出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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