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门球之乡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发挥“全国门球之乡”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门球运动的规范化建设,进而促进全国门球运动的普及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门球之乡”授予对象为县、市、区级行政地区。 第三条 中国门球协会负责“全国门球之乡”的命名及监管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门球协会为命名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门球之乡”命名周期为四年。 第二章 命名标准 第六条 被命名“门球之乡”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地区门球项目的开展给予高度重视,出台促进门球项目普及与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申报地区建立较为完备的门球组织机构,有完备的门球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队伍体系。 三、申报地区有完整可行的中长期门球项目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四、申报地区有开展门球运动的氛围,有充足的门球活动场地。 五、命名期内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中国门球协会举办的比赛和培训等活动。 六、每年举办传统性的跨区域门球赛事与活动。 七、在学校、企业、社区中广泛开展门球活动,并有一定数量的门球俱乐部。 八、申报地区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申请承办中国门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门球赛事、活动。 (二)门球普及度高,县级行政区划内有50片以上门球场地、100支以上门球队伍;地市级行政区划内有100片以上门球场地,200支以上门球队伍。 (三)拥有高水平竞技门球队伍(获得过全国前三名或者国际前八名)或培养出门球领军人物。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门球协会,向所在省(区、市)级体育主管部门、门球协会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中国门球协会审批。 “门球之乡”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门球项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申报地区所在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门球协会审核意见。 三、申报地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本地优势及特色。 四、申报地区开展门球项目情况: (一)申报地区政府支持开展门球项目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 (二)申报地区在学校、企业、社区开展门球活动的情况; (三)申报地区举办门球传统赛事情况; (四)申报地区开展门球活动的场地情况; (五)申报地区门球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门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队伍情况; (六)申报地区开展门球活动的经费情况; (七)申报地区开展门球活动的基层组织和俱乐部情况; (八)申报地区对门球运动的宣传情况。 五、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八条 批准程序: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考察;审查意见和考察报告报中国门球协会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门球协会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条 审批合格的,中国门球协会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中国门球网上给予公布,并适时安排授牌工作。 第十一条 未被批准的地区,中国门球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被命名“门球之乡”的地区,中国门球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三条 被命名“门球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以全国“门球之乡”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门球的普及推广活动,并对外进行宣传。“门球之乡”应为推动地区门球项目的广泛开展,为丰富广大门球爱好者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第十四条 “门球之乡”,有义务承担中国门球协会组织开展的赛事、集训和培训任务。相关任务由中国门球协会于每年年底在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 第十五条 中国门球协会有对“门球之乡”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门球之乡”的命名周期内,中国门球协会对“门球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一、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被命名地区按照命名标准的具体内容于第二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周期内工作情况报告及下两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应同时报送本地区政府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复查:由中国门球协会组织,一般在命名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门球项目有成效的优秀“门球之乡”,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门球之乡”,中国门球协会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给门球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撤销其“门球之乡”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