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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规判罚应该 持什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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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11: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犯规判罚应该持什么态度?


      门球运动有效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能继续进行。
      所以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在门球规则中,有明确的时间界定和必要的处罚措施。
      即: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时间内击球或闪击。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超时犯规处罚:1、取消击球权。2、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
      解说:原规则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规定、执行、判罚、处理、以及遇到问题善后处理的法律依据都规定得如此透彻、具体。
      那时的裁判员们,一腔热情的为公平、公正的门球比赛尽心尽责去服务。裁判员们是理直气壮、旗帜鲜明的对待击球员“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那时政策的执行,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有着巨大的震慑作用。
      实践证明:那时比赛虽处在关键时刻,教练员在含蓄的指挥击球员采取必要的“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许多击球员只是象征性的拖延几秒钟击球时间,均不敢“有意拖延比赛”时间到10秒钟极致的点。怕“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被裁判员抓到、判罚而不光彩,丢脸。
      那时只有一些“经验丰富”的老手们,“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敢于拖延到"超时犯规”的10秒钟时间的极致点。
      敢于以身试法的人们,难免会被擒、被捉。
      于是乎对于裁判员“超时犯规”判罚,无休止的吵闹便经常出现、粉墨登场。
      奇怪的是:当时对于此类问题,门球竞赛规则明明有着极其准确的处理办法,问题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得不到解决。
      造成:吵闹者越发理直气壮、吵闹越发不可收拾;判罚的裁判员却得不到各级领导正义的支持,形成势单力薄。好像是裁判员们在破坏大赛成功一样,使判罚的裁判员们感觉自己好像是在犯错误一样,搞得灰溜溜的、不好做人。
      一时间裁判员们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进行正确、公正的判罚,得不到大家、特别是得不到领导和专家们的支持与理解。
      最终导致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在门球竞赛规则中,公开表示:反对、严判的积极做法。经领导和专家们的商议,如今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却一反常态的表现出:积极支持、而且派遣裁判员们直接去指挥击球员实施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并把好最后不犯规的关。
      难道不是吗?难道是我说错了吗?难道是我错误的理解领导和专家们善意的初衷了吗?
      事实胜于雄辩,怀疑和狡辩都没有用。
      对于超时犯规判罚的规定:
      以前的“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为准,在判罚前不需要裁判员必须报8秒。
      自从2004年修改规则开始,判罚“超时犯规”指出: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时必须报“8秒”提示,如果击球或闪击未在随后的2秒内进行,裁判员要宣布“超时犯规”。
      在2011年修规工作中,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是进行这样文字处理的。(以下均为原文)
      超时犯规:击球员超过10秒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击球超时: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说明:如此修改的弊端。
      1、裁判员可以直接提示、干预击球员的击球行为。
      这样修改、执行,是不符合门球竞赛规则总精神的。
      2、击球员10秒击球或闪击是一个极限值。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不提倡、即使可以运用,也应该适而可止。适而可止的行为,应该由击球员自己去把握。把握不好是要犯规的。
      这样修改、执行,变成由裁判员直接去指挥击球员“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击球员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在裁判员的亲自指挥下,人人都可以去做;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人人都可以拖到极致的10秒最大效果;而且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人人都有意去做了,而且不会被抓、不会被判犯规。
      3、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现在有了裁判员的直接指挥,不管是闪击也好、续击也罢,每次都都可以有意拖延到10秒再去击球或闪击。
      关键时刻,如果击球员可以连续击打两、三个球,或是三、四个球,闪击和击球所要花费多少时间?一定会使大家大吃一惊!
      既然: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是违反规则规定的行为,大家都不提倡这么去做。
     有人这么去做了,裁判员应该立场坚定的持反对态度,绝对不能予以任何同情与支持。更不能当教唆犯、直接去指挥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去实施。
     好的政策只能是扶正压邪。修改前后、两个政策的好与坏?实践才是最好的证明。
     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如何约束?如何打压?如何判罚?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违反规则行为的发生,提倡大家都能自觉的执行规则。
     这才是制定规则、修订规则的初衷与根本所在。


      

发表于 2017-9-7 17: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拖延时间而言,无意也好,有意也罢,这叫合理运用规则,根本无可厚非,更不能横遭指责。至于裁判员提示8秒、9秒、10秒,是规则的规定,怎能看成是裁判员在教唆击球员拖时至极至呢?按规则执裁是裁判员的职责所在,绝对不允许糟蹋裁判员!

点评

支持歌声嘹亮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7-9-7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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