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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8 0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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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敢 恭 维
呼号时机问题:请不要片面理解关键老师的观点。
关键老师讲:球停稳、与球未停稳都可以进行及时呼号,这并没有错。但这是要分不同场合,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如果认为:球未进门、未撞柱得分、未发生撞击,只要在球移动的前方没有球的条件下,裁判员均可以在球移动的过程中,随时可以采取进行及时呼号。——认为这也是关键老师的观点,我完全持怀疑的态度!
理由:
1、如果关键老师同意此观点,那就是关键老师也同意:球出界、裁判员不需要进行及时宣判,而随时可以进行及时呼号。那么球出界又会如何对待?如何处理昵?
球出界必须经过裁判员的宣判。如果裁判员不进行宣判、就呼号。那尤如司法部门:可以不经过宣判、就可以对待犯人实施判刑这种出格的举动来!
2、裁判员及时呼号条件是: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必需结束、规则中也有趣的使用了击球权即告结束这么一种含蓄的论述来。
击球权即告结束如何能够等同于击球权结束?规则中是有具体说法、是有具体论述的。
即: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1)无撞击、(2)无过门、(3)或出界、(4)撞中柱、(5)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只要这五种现象有一项内容出现,都不属于击球权即告结束。裁判员都必须进行及时宣判后,击球员击球权才合法结束。
球出界、裁判员必须进行及时宣判后,才能及时呼号。这么浅显的道理,关键老师不可能不知道。
与关键老师交谈者一贯主张将击球权即告结束的五方面内容,强行归纳为:无撞击、无过门、无撞柱三项内容。人为舍弃了:球出界、与犯规两项重要内容认识有关。
这才造成:在比赛最后关键时刻,击球员经过合理用时击打界外球进场后、虽然又出界,但是裁判员似乎也与心急的对方运动员一样,不等球运行出界,甚至是只要击球员一击球,就会造成必须立即呼号的迫切心里和混乱局面来。
界外球进场:上面五项权限,虽然撞击、过门、撞柱这三项权限没有,但是运行再出界、或犯规这两项权限还是有的。绝不允许任何人视而不见、甚至肆意去剥夺界外球进场运行这两项权利。
附带说明一个观点:由于认识不同、观念不同、立场不同,虽然对于同一现象的认识,往往反差会很大,甚至是截然不同。
必然公平竞争:击球员有合理用时的权利。裁判员有及时判罚“超时犯规”的权利。但是裁判员在判罚超时犯规时,没有必须提醒报8秒、9秒、10秒的义务。——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完全是一种退让、妥协、支持、怂恿“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10秒之内击球不犯规,属于合法击球、属于合理使用时间。
10秒之内击球,虽然并不犯规。但是在关键时刻、特别是对方球员或是支持对方的人员则会认为:击球员此时是在进行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因此才会产生“为了不使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的人、不正当的获利行为,才会要求裁判员不等击球权即告结束,就尽早、尽快呼号。
裁判员完全应该根据:10秒之内击球不判罚,超过10秒击球必须毫不留情的判罚“超时犯规”的原则进行。这与什么时间段?这与是不是关键时刻?这与击球员是有意、还是无意?并没有本质上的关联。
黑白之间、量变质变之间,应该有明确的评判界线。
超时犯规:以10秒为界线。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需服从。认定、操作、执行还不明确吗?为什么还会出现问题?——根子在于不服裁判员判罚。
有经验的裁判员:球缓慢移动在球门线上、是否过门?球缓慢移动到边界线附近、是否出界?球缓慢移动到中柱附近、是否撞柱?自球缓慢移动到他球附近或已被撞击闪击过的他球附近、是否发生有效撞击?或发生重复撞击犯规?都必须等球停稳后,选准角度、站好位置、近距离仔细观看,才能确保万无一失。否则稍有麻痹大意、就会出现漏判、错判案例来。
常出现的:球出界、及时呼号,不判,属于漏判;如果坚持不判、则属于错判。这给公平竞争带来的结果与后果是相当严重和惨痛的啊。
因此说关键老师讲:不等球移动完全停止时、裁判员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及时呼号。我完全相信:这是正确的。其他的就不敢恭维了。
道理应该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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