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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20: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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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以上只是您与关键老师的交谈个人记录。
两个观点赞同,一个观点表示质疑。
赞同观点:
1、 呼号时机不能绝对化。
2、视场上情况,场上球停稳、未停稳呼号,都是可以的。
质疑观点:
3、对拖时10秒才击球,裁判员可以等击球员击球后就呼下一号。
质疑理由:
(1)击球员只要击球不犯规,哪怕是在10秒之时击球,都是合法、合理用时击球。指责击球员、同情对方的任何举措都是极其错误、有偏向性的不公正行为。
理由受到批评与指责。
(2)执行规则、合理用时应该予以支持。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裁判员应该按照规则有关规定,严格判罚“超时犯规”。这才是一个严肃的大是大非问题。
心情使然、是非不分,能够正确吗?
(3)关键时刻,对于充分运用合理用时战术的击球员,在击打界外球进场过程中,势必要将自球再击打出界。
这也是击球员的合法击球权力啊!裁判员也应该理解与尊重该击球员的合法行为。
击球员的击球权:只有在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时,裁判员才可以运用及时呼号的权利。
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不犯规,最终球又出界,裁判员怎么能够不宣判球出界,就去呼号呢?
在比赛现场、裁判员第一重要任务:就是对运动员的任何行动,对照竞赛规程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公正的宣判,才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必备手段。
比赛场上出现状况,违背常理、不及时宣判,必然会引发矛盾与义愤。这样的裁判员怎么能够保证比赛正常进行。
结论:不管击球员行为如何?
击球员有犯规行为、裁判员则可以及时宣判犯规。
击球员只要是合法的击球行为,裁判员则应该依法维护击球员的合法权益。
击球员击球后,在“五无”的情况下,裁判员才可以实施“及时呼号”的自主权。否则则是滥用职权。
我相信:关键老师绝对不会支持击球员在合法击球出界后,而裁判员可以不进行宣判、就及时呼号的行为是正确的做法。
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五无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判断条件,也是一个必备条件。关键老师不会不懂。肯定是笔者意思领会错了。
如果真要是这样,我们希望关键老师在《门球之苑》杂志上,公开亮出:
1、球出界,裁判员可以不宣判、就进行及时呼号的观点是一种正确的做法。
或 2、在比赛关键时刻,击球员的合理用时战术与行为,也是一种不合法的战术与行为,裁判员应该坚决予以反对。(包括:击球员击出去的球,即使出界、裁判员也可以采取不及时宣判、就进行及时呼号的积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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