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求意见匆匆写出
第一类 文字性的。
1,(P6、7)规定了球上的字高度要有5厘米,但是图例里的字的高度,只有球径的一半,即不到5厘米。
2 (P7) 关于器材使用要年检的规定,只在部分比赛里适用,不应当是规则的内容,应放在中国门协的红头文件里。
3, (P8) 有领队,没有职责。教练员的职责和通常的“领队” 的职责重叠。
4,(P9) 询问内容要准确,这个“准确”所指不明。
5,(P14) 根据规则,比赛进行中缺员最好的办法是不报告裁判员,这样当缺员回来时可以顺利继续上场。
6 (P15)从新进一门时,须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左侧端短线上开球,由于规则里的线都是有宽度的,这个规定就是允许放在端线的内沿上开球。大概不是规则的原意。
7,(P16) 上一条说评分决胜要一组一组进行,并以此类推。直到决出胜负,下一条说仍不能决出胜负时…….,显然不符合正常的逻辑。
8,(P17) 弃权后的对方个人得分毫无意义。应删。
9,(P18) “必须在10秒钟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应为“必须在10秒钟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击球”。这里的 完成闪击容易和闪击完成混淆。事实上曾有很多人误解。
10,(P21) 规则说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是无效移动,那么,自球动一动就要复位(闪击后再复位是不符合规则的)。结果是闪击根本不能进行,因为脚踩球时球必定要动,复位,再踩,再复位,能结束吗?不要把脚戏下球的移动列入是有效还是无效的规定。
(P31)既然已经认定为无效移动,就应当动了就复位,为什么还要规定有利时要复位?也没有说明闪击后复位,还是闪击击球前就要要复位?
11,(P23) 图8 比赛线内沿用实线画出,参照同一图上限制线的画法可知比赛线画法是错的。内演示没有意义的,要避免人们的混淆。
12,(P23) 图9要移开的区域线没有画到和比赛线相交。
13,(P24) “限双方各使用一次双杆球” 但是 “以闪击完成为标准” 闪击完成不是是“使用”!这是一个低级的文字错误,发表后不作勘误,足显规则制定者的傲慢!
应改为“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获得一次2次续击权。”
14,(P25) 踩球脚抬起时自球必定会动,所以如果不规定允许的移动量,则任何一次抬脚都是犯规。
15, (P26) 球是否通过或停在球门线及边线上,应依据球的投影来判断,查字典,投影是光线造成的,不说明光线的角度,投影位置不能确定。
“垂直”两字不能少!
16,(P27、P28)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的他球…….”
很多门前门后的他球,在自球通过一门时,根本不可能碰到。难道哪些球不包括在规定之内?应改为: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后,之前碰撞一门前的他球…….”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后,碰撞一门后的他球…….”
17, (P29、P30) 拿出场外,或 拿出界外,应为拿到场外或拿到界外。
18, (P30)重复撞击是指在续击中,自球再次撞击……。 取消“再次”意思更清晰。
19,(P30) 规定了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为有效移动,没有说明闪击成功前引起的球的移动是有效还是无效。
20,(P35)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 运动中的进场球是什么球?
21,(P46) 规则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在竞赛规程里临时改变,附则里都是可采用也可不采用的规定,所以设附则没有必要。
22,封面的瑕疵:
A, 门,呈弧形。 B 球,没有号码,C, 槌,不是柱状体
都不合规则。
D,中国门协标记,采用国旗图案,但是小星的角不正对大星。
第二类, 有实质性不妥或错误的:
1, (P6中) 规定了球槌的规格要求,但是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这自己否定自己的规定。应去掉这个“允许…….”
2,(P18) 规则规定“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是为最终计时”,但是,裁判法规定了超时前裁判员要读秒,规则里没有,于是就有如果过了10秒,裁判员稍稍一迟疑,没有报秒,此时裁判员不可做超时判定,要先报8秒、9秒、10秒,再判超时,这就是取消了裁判员计是为最终计时。实践中,击球员只要养成习惯,等裁判员的8秒报出再击球不迟。这有利于想长时间拖时的球员。
如果必须读秒,就应写入规则。
3,(P19)可确认项目的4,5,是刚刚宣布的内容,无需确认。
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于门线或中柱接触,不应当由裁判确认,如同开球时球是否放在开球区内,是不能请裁判确认一样。裁判只要做观察,犯规了就判,不能在事先提示。
4 ,(P26) 由裁判员判处放在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没有说明.
5,(P29)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裁判据实判定”应是永恒的原则,如同法律问题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样。
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 建议,改为裁判员对是否接触,可主动确认。
5,(P30)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 。那么撞击两个球,就在场上球停的同时进入对两个球的闪击过程。按规定是犯规的! 闪击过程从拾球开始,才是合理的。这样规定还使得放弃闪击,自球不用判界外。也不需要“整体闪击阶段论”
6,(P30) 闪击过程是指……,到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这里问题多多:
a,如果没有获得续击权,例如犯规了,则闪击过程永远不会结束。
b,闪击完成要等获得续击权,获得续击权当然要等闪击完成,互相等待吗?不符合逻辑常识啊。
所以,“获得续击权” 是多余的。
7, (P31)闪击过程里没有 “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这个动作,那么,
a,闪击过程结束如何恢复击球员的常态,总得有个交代!
b,不在闪击过程里,脚踩自球的合法性也要有交代。
2015年修订国际规则时解决了不抬脚,闪击过程不结束问题。我国也是一样。
他们的规定如下:
A,闪击过程还是以抬脚为结束。
B,续击的计时在闪击成功后,场上球停止时开始。
这个 规定比我国的规定合理,因为
A,没有闪击过程结束后,脚还踩球着的问题。
B,若抬脚时球的滑脱犯规,不因场上球是不是停稳而有不同的判处。
我们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和国际规则不同毫无意义。
8,(P32)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其将B球再次移开。这样的规定是
a,把裁判员当教练用了。
b,如果裁判员没有按规则要求办,没有移开B球,结果被碰了,裁判员是失责吗?要道歉吗?
应当规定 暂时移开的球,击球员可以再次移开,如果闪击时暂时移开的球被碰撞而移动为犯规。
9,(P33)闪击成功只有一条:踩住自球,被闪击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老规则和现在的国际规则有三条:
被闪击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
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一条是不完善的,也没有必要和国际规则不同。
10,(P45)裁判员失误的处理里,一方面规定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同时又规定裁判员触及移动球不予处理。这样,明显要出界的球,被裁判员误挡在脚下,就不能及时纠正了。这是规则自相矛盾。参考国际规则认定出界为好。
11,面向击球员呼号问题。
裁判要面向击球员呼号。
裁判的所有判处,都是对比赛双方,和观众,和其他裁判说的,不是只对被判处的击球员说的。呼号就是 ,a,告诉原击球员退场,b,宣布新击球员上场,c,宣布10秒的开始,d请其他裁判员注意,e,请观众注意。所以不应只面对被呼击球员。
另外裁判员呼号之前要找击球员,其他裁判要提醒主裁击球员位置,这都是不必要的加重裁判工作量,分散注意力。尤其击球员不在场,或背对球场而无号标志时更麻烦。应当是,裁判员面向全场呼号,然后要求击球员大声应答。这才是和谐和礼貌的门球风格。
第三类, 需要解决,但是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1, (P39) 裁判员用时包含在全部比赛用时之内,就是裁判员用时可以影响比赛的胜负,这是门球独有的规则。明显的不合理。
打轮次等办法就可以解决,要逐步推开。
2,所有的“限制”都是规则本身不完善的表现,限不进一门,限双,限球球双杆 (使得被逼退到界外的一方难翻身,守门对一方根更容易保持优势。结果实加剧一边倒)。
现在不限三,放弃进门的越来越多,大大降低了门球的欣赏性。
第四类,争议义很多,要详细分析的问题。
1,可不可以在场上球停下稳之前呼号问题。
我们的规则并没有支持场上球停下稳之前呼号,但是专家们对此不明确,其实是支持球停稳之前呼号。所以要摆论据:
a,规则不支持场上球停稳之前呼号。论据详见
附件1,《规则不支持球停稳前呼号的论据.》
附件2。《讨论呼号时机问题的不同意见者的常见论据》 b,国际规则不允许场上球停稳之前呼号。 附件3:
《国际规则没有球停下来之前可以呼下一号 的规定》.
2,闪击成功的定义问题
2015的国际规则,对闪击成功的定义没有修改,文字全同。
2015的我国规则,发布的文字少了两个条件,多了一个“踩住自球”的短语。
闪击要踩住自球根本是普通常识,看不出此处的定义有实质性改变。新规宣讲中也没有强调闪击成功定义有改变。 在正式的文件《附录一》里根本没有提及我国规则和国际规则在闪击成功定义上有何不同。但是 关键 在2016年4月发表文章,修改了闪击成功定义,引起门坛思想大混乱。
关键 把所有闪击后的自球滑脱,无论他球已经运行10米、20米,一律归之于“双飞”,实在是毫无道理。若中国的国际裁判在国际球场上根据《附录一》来理解国际规则,把已经运行十几米的他球放回原处,岂不是要闹大笑话。
关于闪击成功定义我们有必要和国际规则不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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