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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规则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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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1: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征求意见匆匆写出
第一类  文字性的。
1,(P67)规定了球上的字高度要有5厘米,但是图例里的字的高度,只有球径的一半,即不到5厘米。

2 P7 关于器材使用要年检的规定,只在部分比赛里适用,不应当是规则的内容,应放在中国门协的红头文件里。

3 P8 有领队,没有职责。教练员的职责和通常的“领队” 的职责重叠。

4,(P9 询问内容要准确,这个“准确”所指不明。

5,(P14 根据规则,比赛进行中缺员最好的办法是不报告裁判员,这样当缺员回来时可以顺利继续上场。

6 P15从新进一门时,须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左侧端短线上开球,由于规则里的线都是有宽度的,这个规定就是允许放在端线的内沿上开球。大概不是规则的原意。

7,(P16 上一条说评分决胜要一组一组进行,并以此类推。直到决出胜负,下一条说仍不能决出胜负时…….,显然不符合正常的逻辑。

8,(P17 弃权后的对方个人得分毫无意义。应删。

9,(P18 必须在10秒钟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应为“必须在10秒钟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击球。这里的 完成闪击容易和闪击完成混淆。事实上曾有很多人误解。

10,(P21  规则说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是无效移动,那么,自球动一动就要复位(闪击后再复位是不符合规则的)。结果是闪击根本不能进行,因为脚踩球时球必定要动,复位,再踩,再复位,能结束吗?不要把脚戏下球的移动列入是有效还是无效的规定。

P31)既然已经认定为无效移动,就应当动了就复位,为什么还要规定有利时要复位?也没有说明闪击后复位,还是闪击击球前就要要复位?

11,(P23 8 比赛线内沿用实线画出,参照同一图上限制线的画法可知比赛线画法是错的。内演示没有意义的,要避免人们的混淆。

12,(P23 9要移开的区域线没有画到和比赛线相交。

13,(P24 限双方各使用一次双杆球 但是 以闪击完成为标准 闪击完成不是是“使用”!这是一个低级的文字错误,发表后不作勘误,足显规则制定者的傲慢!
应改为“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获得一次2次续击权。

14,(P25 踩球脚抬起时自球必定会动,所以如果不规定允许的移动量,则任何一次抬脚都是犯规。

15 (P26) 球是否通过或停在球门线及边线上,应依据球的投影来判断,查字典,投影是光线造成的,不说明光线的角度,投影位置不能确定。
“垂直”两字不能少!  

16,(P27P28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的他球…….
很多门前门后的他球,在自球通过一门时,根本不可能碰到。难道哪些球不包括在规定之内?应改为: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后,之前碰撞一门前的他球…….
自球成功通过一门后,碰撞一门后的他球…….

17 P29P30   拿出场外,或 拿出界外,应为拿到场外或拿到界外。

18 P30重复撞击是指在续击中,自球再次撞击…… 取消“再次”意思更清晰。

19,(P30 规定了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为有效移动,没有说明闪击成功前引起的球的移动是有效还是无效。

20,(P35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 运动中的进场球是什么球?

21,(P46  规则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在竞赛规程里临时改变,附则里都是可采用也可不采用的规定,所以设附则没有必要。

22,封面的瑕疵:
   A 门,呈弧形。 B  球,没有号码,C  槌,不是柱状体
都不合规则。
   D,中国门协标记,采用国旗图案,但是小星的角不正对大星。


第二类,  有实质性不妥或错误的:

1 P6中) 规定了球槌的规格要求,但是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这自己否定自己的规定。应去掉这个允许…….

2,(P18 规则规定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是为最终计时,但是,裁判法规定了超时前裁判员要读秒,规则里没有,于是就有如果过了10秒,裁判员稍稍一迟疑,没有报秒,此时裁判员不可做超时判定,要先报8秒、9秒、10秒,再判超时,这就是取消了裁判员计是为最终计时。实践中,击球员只要养成习惯,等裁判员的8秒报出再击球不迟。这有利于想长时间拖时的球员。
如果必须读秒,就应写入规则。

3,(P19)可确认项目的45,是刚刚宣布的内容,无需确认。
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于门线或中柱接触,不应当由裁判确认,如同开球时球是否放在开球区内,是不能请裁判确认一样。裁判只要做观察,犯规了就判,不能在事先提示。

4 (P26) 由裁判员判处放在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没有说明.

5,(P29)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裁判据实判定”应是永恒的原则,如同法律问题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样。
如果以是否请求确认作为是否接触的根据,就是动摇了“裁判工作要据实判定” 的大原则,这不是小问题!

建议,改为裁判员对是否接触,可主动确认。

5,(P30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  。那么撞击两个球,就在场上球停的同时进入对两个球的闪击过程。按规定是犯规的! 闪击过程从拾球开始,才是合理的。这样规定还使得放弃闪击,自球不用判界外。也不需要“整体闪击阶段论”

6,(P30 闪击过程是指……,到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这里问题多多:
a,如果没有获得续击权,例如犯规了,则闪击过程永远不会结束。
b,闪击完成要等获得续击权,获得续击权当然要等闪击完成,互相等待吗?不符合逻辑常识啊。
   所以,“获得续击权” 是多余的。

7 P31)闪击过程里没有 “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这个动作,那么,
    a,闪击过程结束如何恢复击球员的常态,总得有个交代!
    b,不在闪击过程里,脚踩自球的合法性也要有交代。
2015年修订国际规则时解决了不抬脚,闪击过程不结束问题。我国也是一样。
   他们的规定如下:
    A,闪击过程还是以抬脚为结束。
    B,续击的计时在闪击成功后,场上球停止时开始。
这个 规定比我国的规定合理,因为
A,没有闪击过程结束后,脚还踩球着的问题。
B,若抬脚时球的滑脱犯规,不因场上球是不是停稳而有不同的判处。
我们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和国际规则不同毫无意义。

8,(P32)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其将B球再次移开。这样的规定是
  a,把裁判员当教练用了。
b,如果裁判员没有按规则要求办,没有移开B球,结果被碰了,裁判员是失责吗?要道歉吗?
应当规定 暂时移开的球,击球员可以再次移开,如果闪击时暂时移开的球被碰撞而移动为犯规。
9,(P33)闪击成功只有一条:踩住自球,被闪击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老规则和现在的国际规则有三条:
  被闪击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
  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一条是不完善的,也没有必要和国际规则不同。
10,(P45)裁判员失误的处理里,一方面规定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同时又规定裁判员触及移动球不予处理。这样,明显要出界的球,被裁判员误挡在脚下,就不能及时纠正了。这是规则自相矛盾。参考国际规则认定出界为好。
11,面向击球员呼号问题。
裁判要面向击球员呼号。
   裁判的所有判处,都是对比赛双方,和观众,和其他裁判说的,不是只对被判处的击球员说的。呼号就是 a,告诉原击球员退场,b,宣布新击球员上场,c,宣布10秒的开始,d请其他裁判员注意,e,请观众注意。所以不应只面对被呼击球员。
  另外裁判员呼号之前要找击球员,其他裁判要提醒主裁击球员位置,这都是不必要的加重裁判工作量,分散注意力。尤其击球员不在场,或背对球场而无号标志时更麻烦。应当是,裁判员面向全场呼号,然后要求击球员大声应答。这才是和谐和礼貌的门球风格。

第三类, 需要解决,但是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1, P39 裁判员用时包含在全部比赛用时之内,就是裁判员用时可以影响比赛的胜负,这是门球独有的规则。明显的不合理。
打轮次等办法就可以解决,要逐步推开。
2,所有的“限制”都是规则本身不完善的表现,限不进一门,限双,限球球双杆  (使得被逼退到界外的一方难翻身,守门对一方根更容易保持优势。结果实加剧一边倒)。
现在不限三,放弃进门的越来越多,大大降低了门球的欣赏性。

     第四类,争议义很多,要详细分析的问题。

1,可不可以在场上球停下稳之前呼号问题。
  我们的规则并没有支持场上球停下稳之前呼号,但是专家们对此不明确,其实是支持球停稳之前呼号。所以要摆论据:
a,规则不支持场上球停稳之前呼号。论据详见
附件1,《规则不支持球停稳前呼号的论据.

附件2。《讨论呼号时机问题的不同意见者的常见论据

  b,国际规则不允许场上球停稳之前呼号。 附件3
国际规则没有球停下来之前可以呼下一号 的规定.

2,闪击成功的定义问题
   2015的国际规则,对闪击成功的定义没有修改,文字全同。
   2015的我国规则,发布的文字少了两个条件,多了一个“踩住自球”的短语。
闪击要踩住自球根本是普通常识,看不出此处的定义有实质性改变。新规宣讲中也没有强调闪击成功定义有改变。 在正式的文件《附录一》里根本没有提及我国规则和国际规则在闪击成功定义上有何不同。但是 关键 20164月发表文章,修改了闪击成功定义,引起门坛思想大混乱。
   关键 把所有闪击后的自球滑脱,无论他球已经运行10米、20米,一律归之于“双飞”,实在是毫无道理。若中国的国际裁判在国际球场上根据《附录一》来理解国际规则,把已经运行十几米的他球放回原处,岂不是要闹大笑话。
  关于闪击成功定义我们有必要和国际规则不一致吗?

发表于 2017-8-1 18: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写这么多不容易,老师的认真精神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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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9: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7-8-1 19:19 编辑

楼主真是下了功夫了。精神可嘉,赞同楼主观点。补充:文字部分,出版说明中“本书自出版之日起在全国门球比赛中施行”问题多多。1、“书”不能“施行”,小学四年级学生都不犯此类语法错误;2、加了全国字样,容易误解为“全国性”比赛,那非全国性比赛,如省级、市级就可不用;3、不加门球,估计篮球、排球比赛不会使用;4、在比赛中施行,那平时玩球可以用吗?
所以“在全国门球比赛中”这些蛇足,应该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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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20: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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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07: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第一部规则中,闪击阶段、成功、过程、完成这些概念,一个也没有,闪击的文字不足2页,现在是6页,字号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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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20: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7-8-2 07:10
我国第一部规则中,闪击阶段、成功、过程、完成这些概念,一个也没有,闪击的文字不足2页,现在是6页,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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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05: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15规则颁布后,争议最多的就是闪击相关的问题。我认为就是文字对闪击过程和闪击完成的界定,最易让人混淆,难以把控。或者说本身就有问题。

点评

(P33)闪击成功只有一条:踩住自球,被闪击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老规则和现在的国际规则有三条: 被闪击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 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一条是不完善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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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5 05: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精心写作,不容易,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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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7: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智慧养心 发表于 2017-8-3 05:02
15规则颁布后,争议最多的就是闪击相关的问题。我认为就是文字对闪击过程和闪击完成的界定,最易让人混淆, ...

P33)闪击成功只有一条:踩住自球,被闪击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老规则和现在的国际规则有三条:
  被闪击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
  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一条是不完善的,也没有必要和国际规则不同。
靠惯性执行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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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7: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清 发表于 2017-8-1 18:57
写这么多不容易,老师的认真精神值得学习

把所有闪击后的自球滑脱,无论他球已经运行10米、20米,一律归之于“双飞”,实在是毫无道理。若中国的国际裁判在国际球场上根据《附录一》来理解国际规则,把已经运行十几米的他球放回原处,岂不是要闹大笑话。
  关于闪击成功定义我们有必要和国际规则不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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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19: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敬业和专业精神可嘉!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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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5:27: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有心人的用心解答。向楼主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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