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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看似简单的10秒计时
门球运动自从规范了击球员合理用时时间以后,并有了超时犯规相关规定。
为了鉴定击球员击球是否超时犯规,便制定了严格的10秒计时标准。
请见2015门球竞赛规则 裁判法一书第16页
2、10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
(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
说明:从这三条规定中,我们起码可以明确一条,那就是:只要是被呼到号的击球员10秒计时,是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场上宣判、处理、呼号等一切情况应该完全处在裁判员的掌控之中。在裁判员判定已经具备呼号火候时,是不应该、不可能、也是不允许出现任何状况的。
须知:裁判员一旦实施呼号行为,击球员10秒计时便开始。
关于这一点应该是无可辩驳、毋容置疑的。
实践中问题总是复杂、多变、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10秒计时问题虽然在总纲、总则中有了明确规定,但是执行起来还是遇到了许多问题。如果不做相应的司法解释,执行起来一定会步履艰难、矛盾重重。根据实践经验在裁判法中才有了一些补充执行措施。
这些补充执行措施,首先不应该与总纲、总则精神相违背、相抵触。又能切实解决一些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比如:
一、明确了九条内容是裁判用时时间。(请见2015规则一书第39至40页)
将裁判员用时与击球员10秒用时时间严格地区别开来。
解说:在执裁过程中,裁判员必须谨慎使用呼号的权利。须知裁判员一旦实施呼号行为以后,裁判员的一切用时,都切切实实地转化为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时间。
二、有网友提出:在2015规则一书第40页不是有一条规定,裁判员可以示意击球员进行稍等,去处理现场情况。此时的用时是属于裁判用时,而不属于击球员用时。
解说:此等击球情况的出现,一定不允许出现在裁判员进行呼号以后出现。否则此等做法会直接违背了总纲、总则精神。
有裁判员示意击球员做稍等手势,只能发生在续击(闪击)过程中。
击球员获得续击权后,没有裁判员的直接监督,就不具备击球的真正条件。现场需要裁判员去处理问题就是属于此种情况。此种情况明确规定:裁判员做出示意击球员稍等手势后,而去处理现场问题所花费的时间、属于裁判用时,而不是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执行的大前提是什么。
三、有网友又提出:在2015规则一书第68页,裁判员不是可以先呼号,然后再处理出界球吗?
解说:此等情况属于极特殊情况,是处于乙裁位置(负责观察、处理击球员击球后可能出现的一切情况)的主裁(负责全程呼号)处理简单的出界球。
裁判员采取这种灵活的先呼号方法,然后再去处理界外球。这样裁判员在处理界外球所需时间便与击球员进场时间能够同步起来,取到减少裁判用时的作用。
说明:裁判员先呼号、再去处理界外球,击球员10秒击球用时时间,一定是从:呼号时算起,而不是等裁判员处理完毕界外球以后算起。此时裁判员处理球所花费的时间,一定不属于裁判用时,而是计算到击球员击球10秒用时时间。
门球竞赛规则一些条文看似简单,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搅到一块,真正能够搞清楚、弄明白、弄懂的,还必须花费一番心血。
许多问题一旦等到弄明白、搞清楚了,再复杂的问题也会变得非常简单。这就是复杂与简单的浅显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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