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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10: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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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7-7-10 10:52 编辑
减少裁判用时,需要的是裁判员的一种理念,这种理念要贯彻在整场比赛执裁当中,不能是在某一个时段针对场上队员的某一种行为才想到减少裁判用时。场上队员的犯规行为用规则来惩处就行,任何超出规则以外的判罚都是裁判员的偏心,不是公平公正的表现。
界外球进场撞击界内球,两种动机一种结果,就像您说的“不说别人也明白”。但是虽然明白,我们也只能对行为结果进行判罚,却不能对别人的“动机”进行判罚。
当然,您说的“单手甩开臂膀大力撞击界内球”的情况,我在上一贴中说到的需要用违体犯规进行规范的几种行为中已经列举了不是吗?
至于您举例的1、2号球的情况,判断裁判是否符合裁判精神,也只能用是否“前后一致”这个标准。如果只是为了给一方争取时间而去“把球拿在手里”,这种行为仍然是偏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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