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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7-6-11 05:54 编辑
浅议对《规则》和《裁判法》个别条款,在执裁实践中的异议和分歧
1、关于再次进一门时的放球
《规则》15页第五章第七条的一之2说明:“自球撞中柱后... ...按正常轮次从新进一门。从新进一门时,须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左端线上开球”。
明确规定:必须将自球放在开球区的左短线上;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压开球区前边线(即场地四线)。开球区是指:开球区线里的(线绳的全部;不指5Cm宽带的外沿)全区域内的任一点。视同为,开赛开球时,放球允许压开球区前边线里沿(场地四线的外沿)。为此,再次过一门时,自球压在开球区左端线上同时压开球区前边线的里沿无可非议。(开球区的前边线既是场地的四线又是开球区前沿线的双重属性)。示意图说明:
开赛时的“开球区”和再次进一门时的“开球区”的区域和概念均一致,两者不能区别对待。
2、关于过一门时的宣判
66页,《裁判法》第四章的三(一)之2(1):击球员击球后,甲(副)裁边观察球的过门情况边随球跑至适当的位置,宣判“X号一门得分!”,之后转至下一杆甲裁的位置站位。
明确规定:由甲(副)裁宣判“得分”。
但是,依据 “过一门即得分”的新规,由乙裁(主)宣判是顺理而方便。这等同于在全场比赛中对其他许多局面随机分工一样,是属于主副裁配合的操作范畴,《裁判法》不能对全场比赛的每一个局面执裁分工配合的具体要求一样,没必要每一球赛赛前刻意开会统一部署安排“主、副裁如何如何分工、宣判报分是谁的责”的要求,以免引起“又改了?”,不必要的视听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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