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犯规战术谈论的很多了,也谈点自己的看法。任何竞赛规则都有一个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而且都存在漏洞,只是多和少而已。竞赛者利用规则的缺陷为己所用也是情有可缘,因此犯规战术的出现是必然的,这不仅门球有,足球、蓝球等都有,应该承认它的存在。但犯规战术绝不是赛场上的主流,只是在个别情况下运用而已,比赛的胜利主要是靠指挥和技术。当然,对犯规要进行处罚,因为犯规造成了竞赛的不公正,处罚就是要使竞赛恢复公正,甚至可以含有惩戒之意。而犯规战术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按规则处罚恰好对其有利,这和规则规定的处罚办法太少有关,犯规的处罚规定实质上只有两种,取消续击权和将自球拿出界外,这两种处罚对正常犯规应该说是够重的了,但对于犯规战术就不够了,因为他正是要你这样判,他才得利。可见规则应规定更多的处罚办法。 下面对如何应对犯规战术提点粗浅看法。犯规战术按其用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拖时或抢时,一类是得利,即得分或得势。对于拖时的先说一种情况,即击球员用足10秒被判超时,如果我是击球员,我会在裁判员提酲8秒后在10秒前将球击向远边界,使球似出界不出界,让裁判员难于提早呼号,这样用时会更多,且不犯规。因此这种犯规不必归入犯规战术内,按正常犯规处理即可,用足10秒是击球员的权利,没有什么不公平 。比较典型的是界外球进场撞击界内球,甚至是一个或多个球出界,这时裁判员应立即宣布犯规后宣布暂停,再将球恢复原位后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时间就要到了,可以先呼号后暂停。抢时犯规战术多是放弃击球或闪击,放弃击球没有必要,因为轻敲一下自球用不了多少时间。对于放弃闪击,裁判员应即时提醒必须闪击并计10秒,如果击球员仍拒绝闪击,这时裁判员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到10秒后宣布超时犯规,这样处理犯规方已无利可占,因为在10秒以内击球员可以完成闪击,还可能提前。另一种选择是宣判击球员妨碍比赛,因为他不听裁判员提醒,不按规则要求必须闪击。这时可按妨碍比赛行为的处罚条款选择使其不能得利的进行处罚,如取消击球权。规则并没有说是谁的击球权,那就可以取消犯规方会得利的队员的击球权,使其不能得利。我觉得这样做对参赛双方是公平的,裁判员的判罚是公正的。这两种方法都可行,但第二种方法有可能造成队员的心理不平衡而引起争议,我更倾向于第一种。 对于得利类的犯规战术表现形式较多,下面举几个例子: 例一,自球撞击他球后他球停的位置恰好是己方下一杆的双杆球,于是采用触球、超时犯规或放弃闪击的方法保持双杆球的局面。我认为最好的处置方法是将有双杆球的球号停打,但这需要规则做了明确规定才行得通。如果击球员放弃闪击还可以按前例令其闪击,不闪击按妨碍比赛处理的话,对触球和超时就只能按常规处理,规则就是这样规定的。 例二,①号球打③号球后可送去吃④、⑥号球,因用力大了使③号球在④号球附近要出界,这时击球员跑去将③号球挡在界内,按规则是触动球犯规,将①号球拿出界外,③号球放在触球点,这显然对犯规方有利,甚至决定一场比赛的胜负。专家对这种战例的解答是将①、③号均拿出界外,但规则确没有这样的规定。我想还有另两种处理方法:一,③号球拿出界外,①号球不做处理,这正是①号不犯规的结果,对白方也更有利些,当然,这也没有规则依据,但我想比赛双方还是可以接受的。二,按妨碍比赛处理,将③号球放在触球点,罚③号停打。究竟那种方法好大家可以商榷。 例三,新规则附则规定,第三个和以后的双杆球的第二次续击不得撞击对方的球,否则为击双杆球犯规,取消该队员以后的权利,场上形成的局面有效。这是告诉击球员可以用犯规的办法消灭对方的关键球或将对方球撞顶到需要的位置,只是没有闪击和续击权了。这是规则确写出的一种犯规战术,形成局面有效的规定也使限双的作用大减。但我们只能按规则规定宣判。 在谈论犯规战术的时候,经常提到妨碍比赛行为,但犯规战术并不都是妨碍比赛行为,应该对两者有所界定,我认为只有出现不按规则要求进行比赛和破坏场上局面时可按妨碍比赛判处,最好在裁判法中有所规定。 为了应对犯规战术,尽可能不使犯规方得利,规则应多规定几种处罚办法,更可对犯规战术制订专门条款。如令得利的球号停打、动用暂停权、扣犯规方的分或将对方应得而因犯规战术未能得的分给对方加上、像足球一样用延时的办法将犯规延误的时间补上等等。这些办法不一定恰当,提出来供大家和门球领导研究。 裁判员应对犯规战术应该严格按规则和裁判法行事,最好不采用规则外的方法,这不但容易引起争议,而且采用的办法也不一定公平合理。裁判员在赛场上不能做有悖于规则的事,即使是为了公正、公平。裁判员在执裁中应做到前后一致、双方一致,不应因为使用了犯规战术就另眼看待,也不应因犯规战术而改变场上的节奏,用拖或抢时的办法去对付抢或拖时。尽管这样做比赛出现了不该出现的结果,那是规则的问题,不是裁判的事。严格执行规则、裁判法和维护规则、裁判法的权威性是对裁判员的基本要求,不能各行其是。 上述看法很浮浅,望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