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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规则第19条:“闪击是指撞击后,自、他球停止,拿球、放球、击球至脚离开为止的整个过程。”这一条与国际规则第3章第6项规定相同。该训练班(唐山,奇卢注)学习参考材料却说:“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还是执行击球为判断是否逾时犯规的依据,即与过去的一样。”
与过去的一样,又何必修改呢?!既然修改了,也正式出版了,还要按修改前的办,这使人难以理解!‘闪击不抬脚’,又称得上什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呢?!
(以上文字,是我在90规则出版后,给中国门协的信的内容)
94规则第三十二条:“闪击是指撞击后,自、他球均在场内停稳时,拾起被撞的他球置于脚踩自球旁(贴靠自球),利用击打自球的冲力将球闪出,直到脚离开自球为止的整个过程。”
我们现在关于抬脚时间的讨论,是04规则引起的。
我建议修改现行规则,恢复90规则的内容。供关心门球改革的网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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